阳光海岸小区业主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编号:781734]

  张 留言    2025-11-19 17:15:58

  阳光海岸小区25号楼地下室公共区域面积私搭乱建,你认为合法吗?公共区域归所有业主所有,物业有权利卖公共区域的空间吗?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了吗?告知小区内所有业主了吗?要求拆除,还所有业主的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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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政府回复:
  

经到现场了解查看并于物业负责人沟通,阳光海岸小区25号楼地下室建设有储藏室,地下室不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也未将地下室公共区域私自出售,出售方为房产开发企业。根据《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