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南阳万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设置障碍[编号:782949]

  张轲 留言    2025-12-24 11:00:46

  南阳万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恶意拒绝为合法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办理车辆门禁录入,且经多次行政投诉后拒不改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现正式举报其违法行为,并请求贵单位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予以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 1. 权利合法取得: 本人于2025年11月15日,通过合法转让方式,从前使用权人刘海波处购得其在常绿大溪地小区的车位使用权。该车位系刘海波于2022年从开发商“常绿”公司处合法购得,且本次转让已在开发商处完成更名备案手续。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物业设置非法障碍: 本人取得权利后,多次要求南阳万合物业有限公司将本人车辆信息录入地下车库门禁系统,以正常使用车位。该公司均以“必须提供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为由,断然拒绝。 3. 理由的欺诈性与恶意性: 经本人及众多业主了解确认,常绿大溪地小区乃至南阳市范围内同类规划车位,普遍仅办理使用权转让,均未、也无法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物业公司提出的要求,是一个明知业主客观上、普遍性无法满足的条件,其目的在于非法创设权力门槛,故意阻碍业主行使合法权利。 4. 投诉无果,物业拒不改正: 为解决问题,本人已依法通过以下途径投诉: · 拨打热线; · 前往 [具体]街道办事处物管科 现场投诉; · 向 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科 反映情况。 然而,截至目前,问题未得到任何实质性解决。物业公司依然故我,其违法行为在行政投诉后未受任何约束与惩处,反而更加有恃无恐。 二、 法律分析与违法性质认定 1. 行为直接违法: 物业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关于车位归属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以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强制性义务。其无权对业主合法取得的车位使用权效力进行审查或增设法定之外的条件。 2. 构成“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物业服务”: 其提出的“产权证”要求,在南阳本地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属于典型的“无正当理由”。该行为已构成明确的、持续的合同违约与行政违法。 3. 性质恶劣,藐视监管: 在经历多次、多级别的行政投诉后,物业公司仍不纠正,这表明其不仅漠视业主权益,更是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与监管指令的公然藐视与抗拒。其违法情节已从一般的服务纠纷,升级为恶意违规、挑战管理秩序的恶劣行为。

  已回复
宛城区政府回复:
  

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该问题无果,物业公司不接受调解,建议反映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