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美医美诈骗老人血汗钱,卫健委调查结果避重就轻不作为[编号:784845]

  胡岚琦 留言    2026-02-28 01:39:52

  本人已于2026年2月15日提交过《格莱美医美诈骗老人卫健委市监局互相推诿》编号 784695的投诉,现对宛城区政府2026年2月27日的回复极度不满意,我之前的投诉已经明确举报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涉嫌伪造销毁藏匿病历、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给我母亲面部注射了不明注射物种种违法事实。 宛城区政府回复为何全部闭口不提?回复就告诉我:这个医院有资质、医生有资质、护士有资质。那我母亲的病历呢?我母亲面部颈部注射的不明注射物到底是什么药品?我母亲2026年2月10日13:30-19:30被软性滞留在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里6个小时的监控呢?我母亲快60岁的老人,遭遇骗局诈骗百姓血汗钱,如此不公的待遇,维权无望,被行政执法部门到处推诿,被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美容总监指着鼻子骂,如此猖狂,天理何在! 我现在被逼无奈,进一步提出投诉和举报。请宛城区政府督办宛城区卫健委,责令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及河南巨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退还本人母亲消费的共计29999元,宛城区政府请根据本人下列的举报事项一一回复,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不要避重就轻!!伤了百姓的心!! 被举报对象1(经营主体):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被举报对象2(收费主体):河南巨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1、事项一:关于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及为我母亲操作注射填充项目的医生均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手续、在我母亲面部颈部注射不明物质的举报 违法事实:术前未告知我母亲注射药品名称、剂量、厂家及可能风险;未取得我母亲明确的知情同意即实施注射(患者在不明情况下被要求签署名字);注射后患者出现面部肿胀、疼痛、注射部位发硬发青、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注射物来源不明,涉嫌使用非法或不合格医美产品。要求卫健委彻查当日使用的注射药品来源、批号、合格证明。 2、事项二:关于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涉嫌伪造、隐匿、销毁病历(仅提供《A型肉毒毒素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却进行了多项其他注射)的举报 违法事实:本人母亲已于2月12日拨打12345热线并转接至宛城区卫健委,宛城区卫健委也在年前取得并固定了本人母亲在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接受医美服务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据。南阳市格莱美在本人母亲要求出具病历时,仅提供《A型肉毒毒素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首先知情同意书不是病历,格莱美以“老板不在,出去海南玩了”等各种理由拖延不提供,证明其未为我母亲建立病历档案;其次本人母亲实际接受了面部填充、颈纹注射、轻薄针等多项注射,并非A型肉毒素注射治疗;该知情同意书仅有本人母亲在不明情况下的签名,无操作医生签名,无注射药品名称、剂量、无告知患者可能出现风险、未记录实际操作部位(面部太阳穴、鼻基底、颈纹、颧骨轻薄针)。南阳市格莱美未按规定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且涉嫌病历造假。请求卫健委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事项三:关于河南巨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无医美资质却代替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收取患者医美费用,涉嫌无证行医的举报 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在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收款方却是河南巨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有支付宝转账记录),河南巨雅化妆品公司没有医师资格,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该公司收取了2.8万元的医疗美容服务费用,与格莱美形成“分工合作”,属于从事医疗活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构成无证行医。请求卫健委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立案查处,责令这两家公司退还我母亲的2.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 4、事项四:关于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仅取得医疗美容科(仅限医疗美容外科专业)违规开展美容皮肤科项目(注射填充项目)及执业医师吴某周某超范围执业(仅取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却操作美容皮肤科项目)的举报 违法事实:本人母亲2月10日在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接受面部颧骨“轻薄针”注射;面部太阳穴、鼻基底、脖子颈纹处不明注射物填充项目,这些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全部属于美容皮肤科微创治疗项目(填充物注射),而非美容外科项目。格莱美仅有“美容外科专业”备案,无权开展美容皮肤科项目,涉嫌超范围执业,请卫健委查明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其次,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要求医师具有皮肤病专业经历,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注册医师吴某周某,仅具有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无美容皮肤科主诊备案,无皮肤病专业经历,违规为患者进行填充物注射项目,超范围执业,请求卫健委查明并对其进行处罚。 5、事项五:关于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明知监控录像对查清患者接受服务、超范围执业、注射药品、未按规定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等违法事实调查至关重要,却以“换电脑”为由删除监控的举报 违法事实: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本人2026年2月12日投诉后,明知监控录像对查清为我母亲操作的医师究竟是谁、超范围执业、注射药品等事实至关重要,却在2026年2月27日卫健委执法人员调查时以“电脑换了”为由,删除监控,拒绝提供。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该机构未依法保存监控视频,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碍纠纷的公正处理。烟台市卫健委已有类似案例:烟台毓璜顶医院因销毁监控被调查,可处1-5万元罚款。请求卫健委依法调查,对格莱美警告并罚款。 我母亲第一次拨打热线投诉举报,转接宛城区卫健委,卫健委以消费纠纷不归他们管,让我母亲去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以医美机构主管部门是卫健委,他们没有行政执法权为由,让我母亲去找卫健委;直到我母亲向宛城区卫健委提出,索要病历格莱美拒不出具,宛城区卫健委才说“索要病历”他们可以受理;2026年2月13日,宛城区卫健委去店里了,以店里没人为由回复我母亲年后再处理。2026年2月26日宛城区卫健委人员联系我,让我母亲带着身份证和书面材料去报案,做完笔录告诉我母亲,我母亲没有证据,无法证明我母亲在店里消费。请问卫健委年前固定格莱美出具的我母亲的知情同意书是什么东西,这还不算我母亲在店里接受医美服务的证据吗?我母亲提出要卫健委调取监控,卫健委说没有权力,让我们去打110报警,“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包括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母亲写了一封紧急函,线下提交给贵委,要求24小时内前往格莱美固定监控录像,去了医院说“电脑换了”监控没了,为什么不处罚南阳格莱美? 我想请问下为什么第一时间不去立案调查关于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举报,我明确指出关于该公司未办理病历档案,给我母亲注射不明注射物,为什么第一时间不去封存患者病历,不去固定监控录像证据。需要我母亲提出才能推动呢? 最后,我还想问下宛城区政府,我在南阳市市长留言板描述如此详细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您们就告诉我医院有资质、医生有资质、护士有资质。请问,您们难道不知道南阳市格莱美医疗美容门诊(仅限美容外科专业)不能给患者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属于美容皮肤科微创治疗的项目(填充物注射)?医生也没有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资格,也不能操作美容皮肤科项目吗? 请宛城区政府根据我的投诉事项一一回复。

  已回复
宛城区政府回复: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宛城格莱美医疗美容诊所负责人及反映情况调查,因投诉人与宛城格莱美诊所各执一词,暂无相关证据证,待进一步调查落实。根据提供的收款单位为河南巨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和郑州华上医院。正在向郑州市卫健委发行政协助调查函,对两家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问题。因投诉人诉求协调退还剩余费用,建议王女士走司法程序解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