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工作3年,在基层岗位供职的全供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人员(非教师),想提高点收入补贴家用,计划在单位下班后即8小时之外,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双休日到一教辅机构做兼职教师,请问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允许?允许与否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请相关部门给个权威答复。谢谢
网友您好,接到反映后,我们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任职条件方面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及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要求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同时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2、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招用要求及管理方面
在招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过程中,除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外,还要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对拟招用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有相关违法记录的不能聘用;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三是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方面岗位培训;四是对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关于网友询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兼职问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另根据国家“双减”有关政策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开展学科类培训,所以不能利用“双休日”在校外培训兼职学科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