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拒不配合病历复制及封存事宜的投诉[编号:784255]

  张青卫 留言    2026-01-29 19:09:04

  致: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投诉人及相关人员信息 1. 投诉人(患者):张鸣依,女,身份证号:*,出生日期:2005 年 3 月 24 日 2. 委托代理人:张青卫(患者父亲),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653809960,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中原路口菜王东街菜鸟驿站 二、被投诉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南阳中医针灸新疗法医院) 接诊医师:张文进 诊疗相关信息:患者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在该院就诊,诊疗费用收据编号:3000338,付款人:张青卫 三、投诉事项及经过 1. 核心诉求:投诉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在收到《病历复制及封存申请书》后,拒不配合办理病历复制及封存手续,严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2. 事件经过:本人作为患者委托代理人,已于2026 年 1月 6日通过 EMS[快递单号1160163761748] 向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提交《病历复制及封存申请书》,明确申请复制患者 2014 年 6 月 1 日就诊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封存病历原件及相关诊疗资料、财务单据。该快递于2026 年 1月 7日显示已签收,但医院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 四、相关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拒不配合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规要求,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投诉请求 1. 责令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自收到贵委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响应《病历复制及封存申请书》要求,为患者办理病历复制及封存手续; 2. 要求医院就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拒绝沟通的行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合理解释; 3. 依法对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六、附件清单 1.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2.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患者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原件; 5. 《病历复制及封存申请书》; 上述材料2026年1月6日已经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南阳针灸埋线中医院,对方一直以查找不到为由,要求我提供收据照片。我提供收据照片后,又以字迹不清晰为理由,再次拒绝办理。并拒绝出局查找不到/病历缺失的说明。邮寄申请是法定形式,虽然封存动作需要双方在场,但是提出申请可以书面邮寄。医院更不能以申请是邮寄的身份证不是原件就拒绝办理!医院收到申请,应当主动约定时间办理具体封存事宜,现场办理时,当然可以查验身份证原件。 敬请南阳市政府及卧龙区卫健委督促其尽快和本人约定时间办理,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诉人(代理人签名):张青卫

  已回复
卧龙区政府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卧龙区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处理。卫生执法人员在该院病案室未查询到患者张某依的相关门诊病历信息。

 由于张某依父亲张某卫向院方提供的空白收据上无任何手写文字内容或“张某依”字样的就诊信息,仅加盖有“南阳中医针灸新疗法医院”印章,且病案库中亦未发现有“张某依”或“张某卫”的就诊记录和病历资料,由于时间久远,院方无法核实该收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张某依”及“张某卫”在该院接受过诊疗服务。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及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病历复制、封存的前提是确认医患就诊关系成立。

因网友仅能提供出无任何就诊信息的空白印章收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经多方调查核实,仍无法确认其是否在该院就诊,故暂无法适用上述病历复制、封存的相关规定。建议网友在提供更详细明确的就诊信息后,我们再据此开展有针对性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