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杨树无辜失窃[编号:785623]

  宋金贝 留言    2026-03-26 12:20:19

  冒昧致信打扰您,我是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陈家庄村林马场九组村民宋金贝,身份证号:411303199106022835。我常年在湖北省十堰市务工,因家中23年树龄的30棵杨树被人擅自砍伐、维权无门,万般无奈之下向您如实反映情况,恳请您予以关注并督办。 2026年春节期间,我返乡后前往自家田地查看,发现种植23年的30棵杨树被人全部砍伐,随即于2026年2月19日向龙王沟派出所报警,报案事由为杨树被盗伐。接警后,龙王沟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勘察、询问,并依法找到实际砍伐人员。但在后续协商过程中,砍伐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公然谎称案涉树木为其本人种植。 此后,派出所要求我举证树木及土地权属,我第一时间找到本组村民、新老村民组长及村委会,多方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村委公章,明确证实案涉30棵杨树归我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属清晰;派出所与村委会两次联合到现场实地测量,土地边界、四至范围结果完全一致,上述所有书面证据、测量记录我均已完整留存,并全部提交至龙王沟派出所。 反观砍伐方,全程仅以口头方式主张树木归其所有,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或权属证明,无任何依据支撑其说辞,且案涉树木与土地此前无任何权属纠纷,砍伐方属于明知树木非己所有,仍擅自委托他人实施砍伐,主观恶意明显。经初步估算,被砍伐30棵杨树涉案价值约1.8万元。 我已将全部权属证据、现场材料递交派出所后,派出所仍要求我额外提供土地确权证方可认定权属,而对无任何证据的砍伐方说辞予以采信,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仅将本案按民事纠纷组织调解。截至目前,派出所未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任何调查或处置措施,一味以调解、民事诉讼为由推诿,未能依法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个人认为,砍伐方在明知树木归属、无任何权属依据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与故意毁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伐行为,涉案金额已达到相关立案标准,理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置,而非简单按民事纠纷处理。 我常年在外务工,家中财产无故遭人损毁,多方维权无果,实属无处申冤。恳请市委领导能够体恤百姓难处,核查本案实情,督促龙王沟派出所依法公正办理本案,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万分感谢本人所述句句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与地邻土地及树木被损毁一案,地邻户主曾亲口承认:找到两家边界后,涉案土地中有他家五口人的地,剩余部分均归我所有,该事实有实质性证据可以证实。 该地块自村小组分配以来,一直无任何权属纠纷,双方也从未找村小组调解过矛盾。 据龙王沟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称,对方突然改口,谎称全部土地和树木都归其所有,明显与事实不符。 且该户主自身身负民事案件不便到场,全程委托其夫人弟弟负责砍伐事宜,对方到场后一味胡搅蛮缠,拒不承认事实。 我现已向龙王沟派出所提交村委会证明、村民小组证明、新老组长及多名群众共同证实的书面证据,足以认定土地及地上树木归我所有。可派出所拒不采纳这些合法有效证据,一味要求我提供土地台账或确权证。 因历史原因,本村本组并无土地台账,客观上无法提供;多次找乡政府与村委会,双方互相推诿,均无法出具确权证明。派出所明知这一事实难以实现,仍以此为由拒不处理。 对方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已涉嫌违法,派出所不但不依法查处,反而让我自行联系森林公安处理。且我在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时,民警态度明显不耐烦,消极履职、敷衍了事。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没有林权证、土地证的情况下,村委会证明、组长及群众证言属于法定权属凭证,完全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现龙王沟派出所不调查、不核实、不采信合法证据,长期拖延不处理,明显是故意拖满期限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直接推我走民事诉讼,导致我合法财产被故意损毁却得不到保护,正义无法伸张。 恳请领导依法监督、督促派出所公正立案处理。

  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