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卧龙区政府关于陆营镇毁林占地回复(2026.3.26)处理结果不服,请求市级督办 尊敬的市委领导: 本人举报卧龙区陆营镇黄营村岗坡13组林地遭非法毁坏及硬化一事(坐标:112.4298218°, 32.8200408°)。2026年3月26日,卧龙区政府回复称:硬化地面126平方米,砍伐林木5株(罚款79元),剥皮毁树5棵(仅批评教育)。 本人对上述处理结果严重不服,理由如下: 一、拆解处理,人为割裂同一违法链条 同一主体针对同一地块,采取“砍树—剥皮—硬化”的系列手段,以“蚂蚁搬家”方式逐步蚕食林地。区级部门将其拆分为三件独立事件处理,完全无视三者之间的逻辑关联:剥皮是为硬化“清场”,硬化是剥皮的最终目的。这种人为割裂,掩盖了违法行为的整体性和主观恶意。 二、历史违法被“清零”,选择性执法 1. 砍伐行为:回复仅处理2025年砍伐的5株构树,但本人举报明确指出,自2020年起累计砍伐已成林树木数十棵,被硬化的地面之前也是有树木存活的。这些历史砍伐未被调查、未作处理,等于将多年违法行为“清零”。 2. 硬化区域:回复称硬化126平方米,未提及:被硬化地面的周围损坏情况归于硬化面积,只是当初铲车损坏了更大面积是当时硬化路面的时候被群众挡下后才硬化了126平,剩余被毁坏的地面包括被硬化的面积实际不低于200平。但该硬化位置此前是违法人员的个人堆积区,堆积区之前亦有树木存在。区级回复对此只字不提,完全忽略该地块被长期侵占的事实。 三、剥皮毁林仅“批评教育”,公然违背司法解释 环圈剥皮是比直接砍伐更恶劣的毁林手段——隐蔽性强、目的性明确、手段专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十一条,非法实施剥树皮等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区级部门仅以“批评教育”了事,属于适用司法错误、以罚代刑。 四、“安全隐患”不能成为非法砍伐的合法理由 回复称砍伐5株构树系“为高压线下安全考虑”。但被砍树木旁边被砍伐者自己种上了几颗桐树这就不考虑高压线的安全问题了?即便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由电力部门处理,而非个人以“感觉有隐患”为由,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此借口不能掩盖违法本质。 五、生态灭失已成既定事实,仅“限期拆除”无法弥补 水泥硬化126平方米,实际损坏地面不低于200平,彻底阻断土壤呼吸与水汽交换,该地块林业种植条件已功能性丧失。根据司法解释,在林地上实施硬化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毁坏”。回复仅以“限期拆除”了事,既未明确拆除期限,也未提及生态恢复方案,更未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六、负面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若不依法严惩,将形成“违法成本极低”的错误导向,引发周边群众效仿,导致大量林地被切割式破坏。 请求事项: 1. 恳请市级部门督办,责令重新调查该地块历年破坏总面积及林木损失总量; 2.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刑事责任,而非仅作行政处罚; 3. 强制拆除硬化地面,责令恢复林地种植条件,并赔偿生态损失。 本人对以上陈述真实性负责,请予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