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规划图纸上面,占用用地红线内公共道路的商业配套车位产权人是谁,是否是全体业主。受益人是谁是否是全体业主。开发商违规更改该车位的用途是否合法。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情况,经县房产服务部门核查反馈,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项目用地红线不等于建筑区划,如果规划为商业配套车位应当为商业提供服务,车位产权问题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0、61条规定应当由建设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