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家父因呼吸困难到镇平县人民医院就诊,因医方漏诊、延误治疗、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患者死亡,后经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4年11月6日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医院在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并未及时承担责任,直到2024年12月26日上午我向镇平县卫健委反映后,医院下午才与我联系,医院明确表示对此事愿意进行协商,在协商期间医院没有一点承担责任的样子,要么说是医院领导还未定,要么说是还未出结果。直到2025年1月9日上午,接到医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医院领导说民事赔偿无依据,意思是医院出这些民事赔偿资金无依据,让我走法院起诉程序,有了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医院进行民事赔偿才有依据。我想知道什么才能算是依据?只有法院的判决书才能作为医院的依据?不管是《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均提到了发生医疗事故可以进行调解,怎么到了镇平县人民医院就变成了无依据; 第二、2024年11月20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经出来,至今未看到相关行政机关追究镇平县人民医院的行政责任,也未与患方进行联系了解或补充了解相关情况。 相关诉求: 1、严格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追究镇平县人民医院的行政责任(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外,还有补充资料,请相关执法人员联系我取证); 2、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告知医院,院方的民事赔偿是否有依据,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不能算依据。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情况,经县卫健部门核查反馈,针对该起医患纠纷,2024年11月6日南阳市医学会做出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镇平县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鉴定结果做出后,县人民医院秉承协商解决的态度,联系患者家属,因要求赔付数额高于正常赔付范围,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患方不同意走司法程序,向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平台提出信访诉求,镇平县卫健委已在河南省信访信息平台予以受理,并对其发出受理告知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将于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对患方进行书面答复。县卫健委已成立工作专班,责成镇平县人民医院妥善化解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