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姚振彦、年龄81岁,于2025年2月16日下午17:00左右在张林镇卫生院十字路口向东50米处,被张胜禄,户籍:湖北省竹溪县蒋家堰镇土城子村1组,驾驶电动三轮车倒车时撞伤至股骨颈骨折,现于南阳市骨科医院(独山园区)治疗,经医院诊断需要手术治疗。 但因肇事者张胜禄,家庭十分拮据(通过村干部了解,张胜禄本人无稳定工作收入,随妻子居住,其妻是残疾人士,生活无法自理,并育有一女,年龄4岁左右 )无力承担本人住院期间治疗费用。 因本人是低保户,无发承担手术治疗费用,特在2025年2月18日反应该情况申请使用本人低保报销。2月25日镇平医保办公室侯女士(座机:0377-65969956)联系我方。此类特殊情况可以报销,但院方医保窗口需要镇平医保单位出具报销情况说明,镇平医保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领导申请开具,经过2日时间该事件仍未得到回复。 本人目前住院治疗期间费用,大部分是借款,后续也没办法继续补交费用治疗,住院期间也无精力、时间办理复杂手续,请相关领导看到该情况后,能帮助我尽快处理报销事宜,感谢!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情况,县医保部门进行了核查,经电话核实,反映人当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且肇事人张胜禄已为反映人代缴1500元的住院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反映人所反映问题属于有第三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宛政办〔2021〕17号)文件精神:“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无力支付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意外伤害第三人非全责的,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或商业保险机构赔付后,差额部分按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确定的比例支付。”之规定。建议反映人向人民法院对肇事人张胜禄提起诉讼,如果肇事人非全责或无力赔偿,反映人可凭相关法律文书及病人全套病例、费用清单、发票(加盖公章)、病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到镇平县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手工报销。反映人有任何疑问,可拨打0377-6596995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