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规划局对内乡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规划开发房地产行为不作为,对群众投诉推诿不管。 该公司开发的桂园小区4号楼与前一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足4米,并且该建筑物建造在小区业主的公共用地上,根据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开发商在没有与业主有任何沟通的前提下在私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业主到内乡县规划局投诉,该局工作人员说这事归物业管理,他们不负责。业主无耐只得去找物业、开发公司协商,并两次写信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们都说房屋符合规划,拒绝提供政府批准的规划图,并不予解决业主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