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事件发生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晚8点10分至8点20(这个是狗狗丢失时间区间) 地点:内乡县衙西边银恒珠宝店店铺旁边的马路边 经过:当晚,我遛狗至此。因为狗狗走路过快我将狗绳解开,只在狗狗脖子上留项圈,狗狗在事发地路边闻或者舔地板砖。我在其左前方1-2米的距离。大概10秒钟左右我扭头叫狗。狗就不见了。我立即小跑在附近叫狗找狗无果,最后报警。警察过来说狗长腿会跑,这个是自己跑丢了,让我自己找找看。我反馈这个狗非常贪吃,当时地上都是垃圾,它很喜欢,怎么会无缘无故跑,再者,就算跑,当时县衙人多车多电动车多,10秒钟的时间它跑不快,如果跑到马路上它更呆,因为它胆子非常小,到马路中间就不敢走。很有可能被人抱走,因为这个狗是比熊本身不爱叫,另外很亲人不咬人,谁抱都可以谁摸都可以,它智商很低,我国庆节在家把它栓在院子里半天晚上回去叫它,它都得想半天我是谁。这个狗长的也算可以,每次出去都有人摸,说它可爱。综上所述,短时间它跑不远,我去找我去问周边的商户都一无所获,我怀疑是被抱走的。我工资不高在狗身上花了大概一个月的工资,丢了不甘心,日日寻找,终于机缘巧合之下,在一个狗贩子手机里看到狗狗视频,视频里狗狗还是当时丢失的样子,我万分激动,但是势力单薄不能打草惊蛇,假装买狗的名义让狗贩子把狗牵出来,我看了看狗的长嘴,狗狗眼周被我剪短的毛,熟悉的腰身,长尾巴,那两个黑蛋蛋。我确定这就是我的狗。但是考虑到我本人没什么谋略不能轻举妄动,遂再次联系警察问以前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的,最好应该怎么做。还提醒警察狗贩子手里有狗狗丢失时的视频,去了可以先查看手机,以免一会儿争执起来后狗贩子趁机销毁证据。结果万万没想到,警察没有第一时间查手机,折腾一番到了派出所我又提醒才去看,这已经给了狗贩子删视频的机会了。这点我极其不满意。 诉求一:我想知道当事民警告诉我只有当狗拴着狗绳在手里被拿走或者在笼子里被拿走才叫偷,其它都是自己跑丢。如果我在我的狗旁边我的狗正站在马路边舔地被人抱走这也是自己走丢吗?我请求查监控还原当晚真相。看看那个狗贩子当晚是否在我丢狗地活动看到狗狗抱走或者在附近摆摊趁机抱走狗狗。如果是这样,证实狗是被偷。如果查到狗走丢了一段路被人抱走,这算不当得利,我起诉他就是。 诉求二:我十分疑惑当事民警的态度,打电话一次不接。一次接了先开口我忙死了我忙死了,你就丢个狗,我还有好多事,我每次打电话没有胡搅蛮缠,只是请求能帮忙看下就看下,并说出我的怀疑,请核实下,我不明白对方这个态度,难道是因为我无权无势?还是难道我不是人民,我不配?对方的解释就是他认定我的狗是自己跑丢的不是被偷的,是不是你调查一下不就行了嘛?我看新闻外地有丢狗查监控的,到了这里就不行, 是外地的过度服务了还是敷衍了事,请解释一下就行。 诉求三:在和狗贩子一同回派出所的路上,当事民警在我情绪崩溃,狗贩子洋洋得意的情景下,大声质问我凭什么说狗是我的,之前有人说狗是自己的,然后查明搞错了,闹得很大。我想让派出所解释下,警察办案看证据,我这样说是因为我有证据,你们在没查明情况的情景下不应该保持中立嘛?这样质问我是在靠经验办案还是觉得我太吵你们靠情绪办案?狗贩子难道就有证据狗是他的?你大可以说回所里会查明,先不要激动,这对解决事情于事无补。只是一个劲儿质问我是几个意思?要不是穿着警服,我都怀疑你们认识狗贩子,或者你们在恐吓我不要闹事,还好有这身衣服,我只默认这是你们习惯对待所有不听话人的态度。 诉求四:我都已经说了狗贩子手机里有视频,那是重要证据,要先查住。结果折腾一番,到了所里我再次提醒才有民警找,这么大一会儿,是个人都会删除,并且,狗贩子手机上这么多应用软件,不一定在哪里保存,民警说没找到,我真是欲哭无泪。这个事情,就算你们不信任我说的,也得核实我说的吧,耽误这么久,重要证据丢失谁之过?请解释。 诉求五:这个事情想搞清楚其实不难,核实狗贩子说的话,他只要撒谎就会有漏洞,他说在南阳狗市买的,我本人是不相信的,这个狗在狗贩子视频里还是白白净净的,能长途运输还倒几手这么干净,不可思议。另外,他拍视频的时间也能看出一二,只是很大可能视频被他删除了,太遗憾了。他啥时候去的南阳坐什么车去几点去在哪里具体和谁交易几点回来看他手机所有关于狗的记录分别询问他的家人他周边人都能问出一二。我知道这又不是人不值当费这精力,警察天天有更重要的事要办。我也不想挤占警察精力,但是这个狗对我这个空巢人很重要,也花了一个月工资养它,尤其是听到狗贩子说家里有个德牧天天咬它,说不定哪天我的狗狗就被咬死了,并且关在家里阳台做种公,我真的心痛,狗狗也是个生命,怎么能这样虐待它。我不要求你们费多大事查明,毕竟,还有没有动物保护法,还有很多案件要处理。但是要求你们最起码保持中立态度,另外也考虑下狗狗也是生命,这个狗在狗贩子家里不会有好下场。真是人家有证据从小养到大我搞错我道歉,真是他是谎话满嘴小偷小摸漠视狗命的无良狗贩子也请查明教育,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也是对社会和谐做贡献。
网友你好,现将县公安局调查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2024年10月9日20时许,反映人带自己的白色比熊狗(未拴绳)在县衙十字路口附近丢失,接警后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协助其寻找。10月15日,反映人联系民警称发现自己丢失的比熊狗,民警到场将报警人、卖狗人及比熊狗带至派出所处理。经询问卖狗人及查看照片,无法确定该狗为反映人丢失的狗,民警将狗放至地上后,该狗也未向反映人处奔跑,看不出该狗和反映人有亲近感,无法证实该狗为反映人所养的狗,民警现场也对反映人进行了告知。接该办理单后,民警电话与反映人联系,告知正在通过视频监控协助其查找,若有进展会第一时间通知反映人。反映人对民警的工作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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