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宛政办(2021)66号文件规定2021年3月1日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燃气设施纳入开发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我的购房合同日期是2021年4月,开发商在退费时给同小区别的业主的回复是如果签订购房合同日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可以退费,给我的回复是交购房定金在2021年1月,燃气初装费代收时间在2021年1月,不符合退费条件,开发商在退费时存在双重标准,有趋利避害的嫌疑,若我的款项确实未纳入开发成本,用于燃气初装费,开发商应给我相应的发票,开发商给的回复是燃气公司对开发商有统一的发票,没有对准个人的,我的疑问是后期纳入开发成本自然是燃气公司对准开发商的发票,按开发商的说法我的款项用于燃气初装费未纳入开发成本,为何没有发票,再者我的购房合同在2021年4月,在此之前我名下还没有房子,开发商是如何在此之前为我还没有的房子交的燃气初装费
网友你好,现将县问题楼盘指挥部调查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因内乡天然气公司(南阳豫能中原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报装天然气不针对小区单独业主,需一次性报装,故开发公司与天然气公司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依据《内乡县关于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公告》内容“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我县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开发公司立即停止代收燃气初装费,并按照文件规定日期,已经缴纳的不再退还,以后的不再缴纳,因此造成同一小区业主缴费存在不同差异。如反映人对该问题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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