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内乡县六棵松小区的航宇物业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绿化带间隔的公摊面积设置私人车位,此举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激起了业主们的强烈不满和抗议。为此,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该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并强化对小区规划和管理的指导与监督,以确保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与保护,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整体利益。
网友你好,现将县房产中心、县规划中心调查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经实地踏勘对照图纸,反映人反映区域位于六棵松小区一期4#号楼南侧,不属于六棵松小区一期用地红线范围内。该小区此前由二建公司及二建公司聘请的物业公司代为管理,2019年10月航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标进驻小区,物业公司进驻后未对小区车位等规划做任何改变,仅对已漆划的车位进行日常管理,如业主对车位设置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查看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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