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罪的控告书[编号:779500]

  1122 留言    2025-09-11 16:48:38

  被控告人: 姓名:王冠,性别女,198*年6月14日出生,民族汉,住址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菊潭大街菊花井77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控告请求: 1.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控告人王冠以借款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2.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控告人王冠诈骗所得赃款,返还给控告人。 3.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王冠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系普通朋友关系,通过周冰燕介绍认识(介绍时称单身未婚)。被控告人于2024年6月19日,以其家人病重急需手术费、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投资项目急需一笔钱款为由,向控告人提出借款人民币28000元。 当时,被控告人称单身未婚承诺20天后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承诺项目成功后给予高额回报等。鉴于身穿名贵服饰一条丝巾2000元,有琴行生意、其出示了虚假的房产证明、其编造了看似真实的项目资料,控告人信以为真,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POS机刷卡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控告人。 借款到期后即2024年7月10日后),控告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被控告人催要借款。但被控告人开始以各种理由,拒接电话拉,黑联系方式、更换住址,更换联系方式,谎称不在本地、编造其他理由继续拖延(货款未收到等)]拒不归还,后甚至彻底失联。 控告人经多方了解,发现被控告人王冠已婚所述借款理由全部或部分系捏造。借款用途的虚假情况,隐瞒债务(借款前已向多人借款):经核其所谓的投资项目子虚乌有、其同时向多人借款且均未归还、其早已负债累累并无偿还能力等]。事实证明,被控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控告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骗取了控告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恳请贵局依法立案,查明案情,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已回复
内乡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现将县公安调查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由于您留下的身份信息不完整,导致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现有信息与您取得联系并进行核实,为确保您的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就所反映的事项,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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