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南阳产业科技园王庄村4-2组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均[编号:717669]

  刘沙沙 留言    2022-03-14 18:31:09

  诉求: 1、确认《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王庄村4-2组村民征地款分配合同书》违法无效。 2、确认2022年3月11日张贴于姚庄公示栏的参与分配人员名单违法无效。 3、依法对全体村民公示村组自2015年至2022年关于征地款项事宜。 事实: 1、《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王庄村4-2组村民征地款分配合同书》第一条征地补偿金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按照户口人数进行合理分配,但公示参与分配的人员名单中,无以下人员:马子涵(身份证号411302201304250146)、马翊恒(身份证号411302201903180178)系刘沙沙子女; 合同书内容含混不清,无征地面积位置信息。已征收的土地按照800元/亩,给予失地村民进行补偿与事实严重不符。村民三胎人员需缴纳1万元协议金,再参与分配,国家已开放三胎政策鼓励生育,现村支书、村长、组长等人还能把此项写入合同中,无视国法政策。签字的村民代表是村组长私下找的有亲属关系的人,并不是村民选举产生,且未占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合理合法。 2、2022年3月11日张贴于姚庄公示栏的参与分配人员名单违法无效,未盖公章,未注明公示日期,无人员签字,死亡人员参与分配未注明死亡日期。公示含混不清,糊弄广大村民。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之(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但村组关于村民关注的征地补偿金问题,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从未公布、公示,村委人员渎职、不作为。 最后,2015年至2022年期间,我们找村支书、村长、组长沟通100次有余,但其一直以村民不同意已婚妇女的孩子参与分配为由,相互推诿,有恃无恐,拖而不决,践踏村民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大妇女应和男子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恳请求各位领导对此事项进行调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村民都应对土地补偿款参与分配。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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