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冯书华,女,2018年3月 11日在河南省西峡县纳昂福(恒浩)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购买电动车一台,交了19800的定车款,至今车没车钱没钱,被这个公司诈骗,多次去西峡有关单位维权,都被推脱和不理不管。情况如下:河南省西峡县纳昂福汽车新能源公司混淆视听,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给文明的南阳市西峡县抹黑,更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他们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段,借助县、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光环蒙蔽百姓。当初我们看到西峡县原县委书记孙起鹏,南阳市委书记张文深到纳昂福公司参观考察和讲话及南阳市新闻网等报道后,觉得公司有发展前途,加上纳昂福公司宣传旗下有8家子公司,总资产28亿,南阳市委市政府评为“特殊企业”西峡县委县政府评为“四星级企业”,电动车采用电机5千瓦的得普拉,超能电池,一次充电续航150公里,冷暖空调一分钟制冷制热。还有锂电池可续航250公里,车身全是1.0钢板,适合国家提倡的节能环保等所谓宣传。听信后购买了纳昂福电动小轿车,交19800元定车款,也有消费者是49800元全款买车。后来有消费者发现,车并不像他们所宣传的那样,车是东拼西凑的零部件拼装,存在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刹车、保险杠开一百多公里就断开、门把手拉掉,存在诸多安全问题一直不能解决。电池充满一次只能跑80公里,设计里程表和实际不符虚高30%,还有更严重的:行驶中突然停车不会走、方向杆掉落失灵,几次差点酿成大祸,开着车实际在玩命,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随时受到威胁,没有一点安全保障,消费者吓的不敢开,放在家里成了一堆废铁。 在2018年5月份后原来讲的是纳昂福公司不讲了,开始宣传恒浩公司,消费者原来认可的纳昂福一下子变成了恒浩公司,恒浩公司法人是一个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幕后还是王栓成,虚构事实。露出了诈骗的真面目。 2017.11.1—5.2之间说是内排期交19800元定车款,公司正式开业后99天再交10200元把价值49800元(标配)纳昂福电动车开回家,2018.5.2公司宣布开业,但需要加收19800元19%的平台管理费3762元(之前是没有讲),如果提车要交10200+3762=13962元才可以提车。与开始说的完全不符,大家不同意,公司从账户中硬扣掉3762元。更没想到的是2018.8.8日(开业99天后),交过订车款车还是提不了,如果提纳昂福(领道者)在之前10200+3762基础上再加5千元才能提车,比开始讲的整整多加8762元,坐地加价,纳昂福完全不讲信用。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用其它牌子电动车充数纳昂福电动车,高价强卖给已经交定车款的消费者。2018年9月17日,在王栓成赖账不给久拖不决,交定车款的人们终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围堵西峡县纳昂福大门维权讨债,西峡县政府当天成立工作组,由县公安局长朱新昌、工商副局长、工信局长张起峰等出面解决,把轰动一时的集资诈骗案定性为“传销”来袒护纳昂福,用“传销”二字冠名受害者头上销赃。当时消费者质问:现在不是习近平、李克强倡导的分享经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吗?定为传销的理由是什么?科技部王刚提出:电动车可以采取“创新商业模式”又作何解释呢?!既然是“传销”为啥对组织大型诈骗的罪魁祸首王栓成不追究罪责?!只罚款不赔付受害者一分钱,反而抓要求退款的消费者,真正犯法的却逍遥法外,成了无罪之人,大家据理力争,当时公安局朱局长几次打断不让消费者讲话。 他们为了保护王栓成不退款不给车真相,又阻挠讨债,来了个反其道而行之,王栓成与西峡县五里桥派出所串通一气,反抓受害人代表佑吴飞,2018年12月7日让白雪飞多次打电话给佑吴飞以退钱为名要他去西峡取钱,结果进入了早已设计好的陷阱,把该退的钱给成现金,在出公司大门口时五里桥派出所以敲诈勒索罪抓走审讯。2018年12月11号,受害者得到消息后又去西峡声援释放佑吴飞,14天后取保候审释放。王栓成一伙为了逃避追责和洗清自己,在南阳工业路与卧龙路交叉口兴达商务三楼成立南阳“成润新能源”公司,同样找一个没有民事能力的人为法人,由张鹏、白雪飞出面经营,王栓成做幕后,首先宣讲这个公司与王栓成无关,拿到东风二汽和宝骏新能源电动车河南总代理,有很多款式低速电动车,说是为了解决原来的问题,吸引原在纳昂福公司交过定车款的消费者相信,按他们提前设计好的协议和承诺书签约,协议规定:在三个月内甲方(消费者)如果完不成任务,自愿放弃原项目19800元定车款。承诺书规定: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我提供纳昂福电动车,我与恒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今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其实到现在为止,恒浩公司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纳昂福电动车,没有见到一辆高速电动车,诱骗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客户,与王栓成脱离债务关系,把债权嫁接到一个租赁别人房产的空壳公司。为了掠夺和继续诈骗消费者钱财真是绞尽脑汁。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竟无法无天到如此地步,公理何存? 消费者中,有贫困户、重病患者,他们生活艰难,因无钱度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不得不维权讨回公道。我们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威严,在此恳请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将这些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坑国害民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转食药工商局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情况
西峡纳昂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王玉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3X9YNY9F,经营地址为西峡县世纪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经营范围:新能源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限蓄电池观光车)整车生产销售;整车研发;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白车身配套系统及零配件生产、销售及维修;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销售;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汽车装饰、汽车维修服务。
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法定代表人尚宗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4A1CM1G,经营地址为西峡县世纪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销售及服务;充电桩施工;汽车租赁;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商品信息咨询;从事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2017年8月1日,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以年租金20万元租赁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峡县五里桥镇312国道与东环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处的经营场地2000㎡;2017年9月1日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纳昂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纳昂福电动汽车销售合作协议书》,以每月销售纳昂福电动汽车200辆,对西峡纳昂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行生产提供的纳昂福电动汽车进行销售。
在纳昂福电动汽车销售过程中,为了取得市场占有率,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公司)策划制作《电动汽车销售代理协议》,以两种形式销售纳昂福电动汽车:一种以会员制方式销售,一种以开店形式进行实体销售。该纳昂福电动汽车市场零售价格为51800元,消费者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后,即可享受每辆49800元的价格。在会员制销售中,每个购车者向恒浩公司交纳19800元购车订金,同恒浩公司签订《电动汽车销售代理协议》,即享有会员代理销售资格,享受公司购车相应的优惠。所谓分享(其实就是介绍)三个购车者,每人交纳19800元订金,并与恒浩公司签订《电动汽车销售代理协议》后,即可享受以订金价格购买公司一切车辆优惠措施,该优惠措施对公司有代理资格的会员再介绍其他购车会员同样有效。恒浩公司对购车者成为公司有代理资格的会员及销售能力进行监督。
当购车者A在向恒浩公司交纳19800元,同该公司签订《电动汽车销售代理协议》,取得代理销售资格后,又介绍三个人分别向恒浩公司再交纳19800元订金,并同该公司签订《电动汽车销售代理协议》后,购车者A按照恒浩公司的销售代理协议得到其介绍的三个人每人10000元的回报,购车者A在完成三个介绍人后,15日内从恒浩公司提取纳昂福电动汽车一辆,恒浩公司又以广告、推广、宣传等名义支付购车者A每天200元的费用,支付99天,即19800元。购车者A在领取电动汽车后,又介绍其他人向恒浩公司交纳19800元订金并获得销售代理资格后,购车者A就能得到恒浩公司奖励1万元(其中恒浩公司扣取手续费300元),购车者A实际得款9700元。当购车者销售业绩达到10辆时,享受恒浩公司镇级代理商待遇;当购车者销售业绩达到30辆时,享受恒浩公司县级代理商待遇;当购车者销售业绩达到60辆时,享受恒浩公司市级代理商待遇;当购车者销售业绩达到150辆时,享受恒浩公司省级代理商待遇,同时享受恒浩公司相应的奖励和车辆购买优惠措施。按照恒浩公司协议规定,多介绍就能得到多回报,以此类推,拉的人头越多,上线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多拉人就能多得回报,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自2017年11月销售纳昂福电动车至2018年4月,恒浩公司被我局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恒浩公司从事纳昂福电动汽车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其他保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一起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恒浩公司组织策划、介绍传销行为完全符合传销的构成条件。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和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恒浩公司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13140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结果
1、群众反映对象实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作为西峡纳昂福新能源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传销模式经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已对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13140元的行政处罚。
2、关于群众反映在该公司缴纳了19800元不等定金后,迟迟无法提到车辆也不退回定金问题。根据《刑法》《禁止传销条例》以及两高对关于传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传销案件中的组织领导者和参与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无对退回本金做明确规定。要求退回消费者购车本金问题,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