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在西峡县西保集团所属的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建设西路伟城凤凰城小区房产一套,面积137平米。建设销售期间开发商承诺的本小区采用集中中央空调(风机管道等折合在购房单价中),交房后搬进小区住进去至今,第一夏天制冷和冬季取暖效果较差,业主每年缴纳的费用较高,达不到预期效果;第二业主要自己装空调,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安装;第三每业主缴纳的费用从未开发票,该企业疑似存在偷税漏税现象。 由于西峡县城区未实现冬季集中供暖政策。我本人在央企上班,单位福利制度规定可以报销冬季取暖费,故要求所居住的伟城凤凰城小区物业公司(隶属于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给予冬季取暖费发票的开取,经多次沟通,物业方说只能开取物业发票,不能开取冬季取暖费发票,11月12日电话(037769663266)反映至该物业公司的母公司(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保集团”)办公室,自称办公室领导人员再三推诿搪塞,根本没有协调下属公司意思,行为态度恶劣,严重的不作为、官僚思想,要求对此进行调查给与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业主缴费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应当根据缴纳类别,给开具相应发票,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给予的权力和义务,为什么业主缴纳费用,需要开取相关明细的发票就这么难吗?物业公司到底是服务谁?我就想问问物业公司就是为了收取费用成立的吗?,不为业主服务吗?难道他们就可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24》之上,不履行物业公司职责吗? 恳请我们的政府部门要管理一下这样的不作为行为?为民做主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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