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西峡县春和锦庭开发商及其物业[编号:774232]

  陈侠 留言    2025-04-01 17:05:38

  首先说明,物业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并没有公示其招标流程等,自己当裁判。现小区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1、已经盖好的3期房子一排,并没有达到交付标准,且24年已经让交付,收取物业费(25年因施工,物业费不用交)。23年都说要将小区完善,一直到25年才开始建设,南侧的院子挖坑、地基小区根本没有达到交付标准,过去信任开发商,并没有签订多少时间可以交付整个小区的使用。 2、开发商及其物业,为了将房子好售卖,私自把3期的负一楼电梯出口的公共通道砸掉,全部规划到私人地下室内,且安装有门,再也不能坐电梯到公共通道再到停车位。可想,如果发生火灾等等,谁还有时间来得及找钥匙逃脱。导致无法通过地下室正常通行或疏散,属于人为堵塞逃生通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条款 5.5.8(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其中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或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的设计应确保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无障碍撤离。②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条款 6.4.4(地下层公共通道使用权), 地下层的公共通道、设备用房等区域属于建筑共有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或改变用途。开发商已经违规改造地下室的电梯出口通道,原始设计中的地下室通道属于公共区域,属于非法侵占共有部分,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③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款 6.9.2(公共区域管理),住宅建筑的公共出入口、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不得设置私人障碍物。装了防盗门阻断了原本设计的公共通行路径,则构成对公共区域的非法封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擅自封闭公共通道,已侵犯共有权,我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3、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出口,被设计有车位,且业主未见到审批通过的车位规划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地下室公共出口作为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重要通道,划分停车位会阻碍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和救援,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要求。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下室公共出口属于小区公共区域,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或其他主体擅自划分停车位,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 4、物业、开发商,让业主签订违建协议,也就是说你可以违建,他们不管,然后就在楼顶各种现浇和搭建阳光房。问题严不严重,自己心里清楚。 5、新建小区使用的是转供电,且安装充电桩要收取几千元的费用,试问,在国家申请的380伏快充申请都可以通过,到了这里却需要低三下四求人。开发商自己的变压器,不管是多少度电都是4毛多,对我们收费却不能享受国家给的采暖价格等等各种惠民的。我们问过好几个单位,都说是因为开发商某些方面不合格,且自己购买了变压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供电营业规则》,新建小区应由开发商完成配电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移交供电企业(如国家电网)直接供电。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未完成验收导致无法移交,属于违约行为,业主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开发商需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包括电力设施;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应整体向供电企业报装,禁止转供电。物业以“安装充电桩”为由强制收取数千元费用,涉嫌滥用权力牟利。国家明确要求物业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设置障碍或乱收费。 6、物业和开发商在微信群说禁止群内讨论问题,要求线下登记反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共同事务管理,物业单方限制群内讨论可能侵犯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换句话说,我们有公共议事权和监督权。我们有问题了,还需要再去登记,打电话不行了?群里发也不行了?这就懒政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应“及时答复”业主意见,但未限定形式。仅接受“书面”?????你们发通知在微信群,我们提问题却要线下提交。双重标准???总结,“禁止讨论+强制线下化”。就是将这个群“去功能化”,本质是削弱业主组织能力、逃避公共监督。其行为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中“便利业主”原则(第46条),并可能构成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7、开发商在售楼部展示的沙盘模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其中,在3号楼的208收到4号楼楼梯的遮挡,而在沙盘模型上没有,且没有规划的道路,只是搪塞一句新的规划图还没有在我这里。试问,没有规划图开发商是怎么盖房子的。我们一直要的规划图开发商也在推脱。该开发商行为违反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若开发商在沙盘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配套设施等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如道路、绿化、楼体布局等),且这些说明对购房合同的订立或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写入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若实际交付与沙盘不符,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若沙盘作为广告宣传的一部分,其内容与实际差异较大且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开发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沙盘宣传的承诺),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欺诈撤销权,开发商故意隐瞒沙盘与实际的差异,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索赔。 8、开发商设计的地下车位问题。车位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小型车位标准尺寸为长5.0-5.3米、宽2.2-2.5米,且车与墙、车与车之间距离需≥0.5米。现在车位车与车之间距离最多20厘米,也就是那一条白线。若车位过小导致停车后无法下车,开发商可能未达到这一标准,违反《民法典》第509条关于合同履行需符合约定的规定,同时涉嫌侵害业主的公平交易权。同时,开发商未公示车位规划图,开发商有义务在销售时公示车位规划图纸(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若未公示,则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只是说有车位,且没有公示规划。开发商为了多卖车位,将消防通道等地方都设置车位,且将车位划分过小无法停车。 诉求及其整改 1、开发商及其物业公示车位规划图等各种规划图,若不符合标准需要从新规划。 2、开发商公示物业竞标材料等。 3、开发商及其物业恢复公共通道功能 ,同时解决违建问题。 4、转供电问题,需要解决直供电,享受国家用电政策。 5、消防部门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部门责令整改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 6、物业懒政行为需要得到改善,我们也将成立业委会监督。 7、若无果,我们将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8、沙盘模型属于宣传资料,开发商需对其展示内容负责,开发商存在违约规划设计,需要停工整改4号楼位置(也就是临街门面的一排) 9、不要在留言板说“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感谢您对市长留言板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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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感谢您对市长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