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登科,河南省淅川县毛堂乡贾营村6组,中共党员支部书记。 事实理由:1,被告告人的祖父陈自安(已病故),在解放前跑老日荒的前20年,户口已落到毛堂乡贾营村6组居住至今,可是陈登科的祖父陈自安跑老日荒前是本县上集镇蛮子营村的人,陈登科从本县上集镇蛮子营迁移到淅川县毛堂乡贾营村相错100多年的时间,可是,陈登科老家是蛮子营村,迁移是2010年迁移到社旗。2、陈登科不属于淅川县上集镇蛮子营村移民人,被告人利用自己职权买通移民户口领取国家移民款至今。 3、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违法领取国家移民款数量巨大,在当地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村民敢怒不敢言,为此,原告人请求政府主管部门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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