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水利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编号:766860]

  杨金平 留言    2024-08-28 19:31:43

  举报投诉:请淅川县人民政府对淅川县水利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履行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我于2023年6月6日举报投诉淅川县淇汇水电有限公司小水电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予以查处。淅川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淅政复决(20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淅川县水利局在六十日内对我的举报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截止目前已超过3个月,淅川县水利局既未重新组织调查处理,又未将重新调查处理的结果答复于我,实属拒不履行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法》第7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据此,请淅川县人民政府对淅川县水利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举报投诉人:杨金平 2024年8月28日

  已回复
淅川县政府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县水利局2024年5月22日收到淅川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淅政复决〔2024〕3号)后,非常重视,立即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水电管理、技术、法制部门参与的工作组,到尚台电站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按照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县水利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寺湾镇政府发了督导尚台电站整改的函,给尚台电站下发了整改通知,责令尚台电站进行整改;尚台电站接到县水利局的整改通知后,已经于2024年5月24日停止发电,进行整改。县水利局将根据其整改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以上为县水利局关于(淅政复决〔2024〕3号)的办理情况报告。

县水利局已于2024年6月5日将《淅川县水利局关于“淅政复决〔2024〕3号”复议决定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给淅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