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王玉锁 性 别:男 出 生 年月:1991年03月15日 联系 电话:18637722079 家庭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高庙镇大刘庄村王庄20号 二、项目基本信息 1、拖欠工资项目名称:淅川县花漾美郡二期项目 2、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否 3、实际用工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丹阳路与灌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4、建设单位:淅川县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施工总承包单位: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为:李会琴) 三、欠薪情况概述 1. 欠薪时间:自__2023_年08月_27_日起至_2024_年10_月31日止。 2.欠薪金额:人民币480000元。 3.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份至2024年11月份,我带领20多个工人在淅川花漾美郡(二期)11#楼从事外墙脚手架搭拆工作,截止目前工程已全部结束。因拖欠工资事宜,我们多次与总承包负责人李会琴联系沟通,但她一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解决。无奈之下,2025年1月7日,几名工人到淅川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欠薪情况,2025年1月17日,几名工人又到淅川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询问处理情况,淅川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的领导在没有向我进行任何询问和调查的情况下仅凭施工总承包单方面向他们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就回复工人说人家不欠你们工资,让工人找我索要。综上,我认为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应当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淅川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责令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为总承包方撑腰站台。马上快到过年关口,工人情绪都很大,还望市领导伸张正义,为一线艰苦奋斗的农民工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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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涉案项目:淅川县花漾美郡二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应人为外架承包老板。2025年1月8日,孙**等工人到我单位反映欠薪问题,我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李**(151******)联系,李**出具项目每个月的工资代发流水21万,以及转给反应人的10万元汇款单,合计31万元。李**告知我单位反应人报送的工资表存在虚假,需要到项目部核对。且反应人手下发生工伤事件,项目已经代替反应人赔偿。项目与反应人牵扯工程款有纠纷。我单位不对准包工头解决工程款,已电话告知每个工人到我单位递交工资表以及考勤记录。我单位将立案查处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