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淅川县人民医院丧失医师医德[编号:772172]

  梁鑫 留言    2025-02-03 16:34:59

  举报信 尊敬的淅川县卫健委领导: 您好!我叫梁鑫,联系电话13273773778。此刻,我怀着无比沉痛与愤怒的心情,实名举报淅川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因严重操作失误,致使我的父亲梁洪运重度昏迷,其主治医生并没有进行积极抢救,极其不负责任的口头下达病逝通知,然后对病人置之不理,医德丧失,恳请贵部门彻查此事,尽快抢救昏迷病人,并依法追究医院责任,还病患及家属一个公道。 一、患者基本信息与就医背景 梁洪运,男,61岁,因脑出血后昏迷,于2025年2月2日上午十时左右入住淅川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患者入院前虽因高血压身体状况欠佳,但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入院后,我们满怀希望,相信凭借医院的专业医疗水平,患者能逐渐康复。 二、事发经过详述 在2月3日13时30分许,负责护理患者的护士进行日常抽痰操作。这本是一项在神经外科护理中常见的操作,目的是保持患者呼吸道通畅,防止痰液堵塞引发窒息等危险。然而,此次抽痰却成了一场噩梦的开端。 据我当时在病房的亲眼所见,该护士在进行抽痰操作前,准备工作就十分仓促。她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仔细检查抽痰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也未对患者的口腔、鼻腔等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润滑。在插入抽痰管时,动作异常粗暴,完全不顾及患者的感受。正常情况下,抽痰管应沿着呼吸道的自然生理弯曲轻柔插入,以避免损伤呼吸道黏膜和肺部组织。但该护士在操作时,似乎对呼吸道的解剖结构毫无概念,直接将抽痰管以极快的速度和过大的力度插入,瞬间就插入到了远超正常深度的位置。我当时就听到患者发出了痛苦的呻吟声,紧接着,患者的面色迅速变得青紫,呼吸也变得急促而微弱。 我母亲邓春玲立即大声呼喊护士,提醒她操作可能有误。但护士却显得十分慌乱,不仅没有立即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反而继续错误地摆弄抽痰管,试图将其拔出。在这个过程中,患者的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了严重的呼吸困难和心搏骤停。尽管随后赶到的医生和护士们进行了心肺复苏,但由于肺部遭受了严重的损伤,患者陷入重度昏迷,其主治医师接到通知后却没有第一时间前来,半小时后来到病房只进行了简单的查看,就在15点00分左右医生罔顾患者还在昏迷的事实,却口头宣布患者病逝,让我们把人拉走,医德医风如此败坏。 三、与医院沟通协商的艰难历程 患者离世后,我们全家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但我们没有被悲伤冲昏头脑,冷静下来后,我们意识到患者的死亡极有可能是护士的错误操作直接导致的。于是,我们主动与淅川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希望医院能够正视这一问题,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和交代。 在第一次沟通中,我们详细地向医院方讲述了我们所看到的护士错误抽痰操作过程以及患者随后出现的一系列严重症状和最终死亡的结果。然而,医院方面的态度却让我们大失所望。他们先是对护士的错误操作矢口否认,坚称护士的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是患者自身病情过重导致的死亡。当我们质疑,并列举出我们所看到的种种异常情况时,医院方又开始推诿责任,声称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调查期限和方案。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们多次主动联系医院,询问调查进展。但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敷衍之词,要么说正在调查中,要么说需要专家会诊讨论。医院的这种拖延和不作为的态度,让我们感到无比的愤怒和绝望。我们只是想要一个真相,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但医院却一直在逃避责任,对我们家属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四、证据收集情况 为了能够证明我们所说的事实,我们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收集了各种相关证据。 现场证人证言:当时病房内还有其他患者及其家属,他们都亲眼看见了护士在抽痰操作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以及患者随后出现的异常症状。我们已经取得了他们的联系方式,并请他们出具了书面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愿意在需要的时候出庭作证,为我们还原事实真相。 病历资料:我们从医院复印了患者的全部病历资料,仔细研究后发现,病历中对于抽痰操作的记录存在诸多疑点。例如,病历中记录的抽痰时间与实际操作时间不符,对于抽痰过程中患者的反应记录也非常简单,甚至没有提及患者出现的痛苦呻吟和面色青紫等关键症状。这些病历资料中的问题,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对护士操作错误以及医院故意隐瞒事实的怀疑。 医疗专家意见:为了更准确地判断护士的操作是否存在错误以及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咨询了多位业内资深的医疗专家。专家们在听取了我们对事件经过的描述,并查看了相关病历资料后,一致认为护士的抽痰操作存在严重失误,极有可能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专家们的专业意见,为我们的举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法律依据与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此次事件中,淅川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护士在抽痰操作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导致患者肺部遭受严重损伤,造成患者重度昏迷,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提出以下诉求: 恳请相关部门立即对淅川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护士抽痰操作错误导致患者死亡这一事件展开全面、深入、公正的调查,彻查事件真相,依法对涉事护士以及医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要求淅川县人民医院向我们家属公开赔礼道歉,承认其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和责任,以慰藉逝者的在天之灵。 依法要求淅川县人民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损失进行核算。 我深知,无论最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如何,都无法挽回我[与患者关系]的生命。但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让更多的人关注到医疗安全问题,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我愿意对上述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有需要,我随时可以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举报信,期待您能够尽快给予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答复。 举报人:梁鑫 2025年2月3日

  已回复
淅川县政府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交卫健委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核查,反映人父亲梁洪运(患者),现年61岁,2025年2月2日因脑出血、严重的肺部感染入住淅川县人民医院,病情危重,当即手术置管引流等支持、对症治疗,2月3日,由于患者脑出血危重,肺部感染严重,肺内分泌物无法排出,导致肺功能渐进性衰竭,最终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对此结果不能接受引起该纠纷。医院当日与患者家属进行多次沟通并解答疑问,双方已相互取得理解,消除纠纷,化解了矛盾,反映人表示理解,不再投诉。

       2025年2月5日,我委信访工作人员经拨打致电人手机号码,向其核实该医患纠纷的处理情况,其说该问题已经解决,对结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