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775074号12345工单的正式反驳及重新调查申请[编号:775394]

  唐露 留言    2025-05-08 15:25:33

  一、对“设计图纸归邻居使用”的反驳 回复内容: “经核查建筑图纸,涉事机位为1304户客厅空调位,全楼同户型均按此使用。” 反驳依据: 1. 未提供法定证据: “贵方所称‘设计图纸’未提供加盖审图章的原始文件,仅凭口头描述无法律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请公开审查通过的竣工图纸全文,否则该结论不成立。” 2. 合同约定优先: “我提供的购房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明确标注争议机位位于我户(1303)外墙红线内,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约定效力高于后续单方解释。” 3. 设计用途≠法律权属: “即便图纸标注‘1304户使用’,该设计未经合同确认,不能剥夺我户依约取得的机位使用权。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明确规定设备平台不计入产权面积,其使用权应依合同约定。” 二、对“住建局已核查无异议”的反驳 回复内容: “住建局核查认定拆除诉求无法律依据。” 反驳依据: 1. 核查程序违法: “住建局未向我出示核查依据,未对比合同约定,违反《行政程序法》第36条‘行政机关应全面调查证据’。请书面说明其核查的具体文件、条款及法律依据。” 2. 回避关键证据: “我多次提交购房合同作为权属证明,但回复中只字未提,涉嫌故意忽略有利证据。根据《信访条例》第33条,行政机关不得选择性采纳材料。” 三、对“物业无执法权”的反驳 回复内容: “物业已协调,无权强制拆除。” 反驳依据: 1. 物业未履行法定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物业对违规行为应‘制止并及时报告’,而非仅‘协调’。邻居占用我户机位明显违规,物业未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属于失职。” 2. 住建局监管缺位: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住建局应对物业不作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贵方未提及任何监管措施,纵容违规。” 四、对“建议司法途径”的反驳 回复内容: “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反驳依据: 1. 行政职责未履行: “我现投诉的是行政部门不依法公开图纸、不查处物业失职,属于行政违法,非民事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机关不得以‘走司法途径’为由推诿履职。” 2. 增加群众诉累: “若简单纠纷均需诉讼,则住建局的设立意义何在?请依《信访条例》第3条‘便民高效’原则,在行政范围内解决问题。” 五、重申诉求 要求: 1. 5个工作日内公开涉事楼栋的以下文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图纸(需包含审图章); - 住建局作出“归属无异议”结论的书面依据。 2. 责令物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出具书面整改通知。

  已回复
淅川县政府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交房产中心、建工集团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空调机位使用权争议”问题

该问题主要还是涉及业主反映的空调机位归属,顺达公司第一时间与淅强建工集团下属淅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开发公司确认该位置不属于投诉人所有。对此,该问题不涉及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情况,业主反映的需要物业下发整改通知书事项,如确属违规占用,物业公司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1.设计规划依据:经核查7#楼审查合格的建筑图纸,涉事空调外机平台位于1303户与1304户之间,其设计用途为1304户客厅空调外机安装位,该设计符合“一室一机位”的平面布局原则。全楼13户“03户型”业主均按此设计使用,此前未提出任何异议7#楼目前装修的7户04户里,客厅外机均安装在04户与03户之间的设备平台上,仅有1303户对此提出异议。(后附楼层照片)

1303户的主卧飘窗下预留有两个空调外挂机安装位置,该位置可以满足1303户主卧及客厅的空调安装需求。1304户的客厅空调外机安装在1304与1303之间的空调外机平台上,如果这里禁止安装,1304户的客厅外机将没有安装位置。

2. 产权归属说明: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 2013)规定,室外设备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不属于购房合同约定的专有产权范围。购房合同附户型图仅作参考,实际使用应以设计功能为准。

3.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图审证》、7号楼标准层图纸。详见附件。

二、处理意见及下一步措施

1. 加强政策解释:针对您对产权归属和设计规范存在的误解,联合调查组将进一步与您沟通,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您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2. 落实长效管理: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的宣传引导,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联合住建部门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不断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

7号楼标准层图纸.pdf

工程规划许可证.pdf

图审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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