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78707淅川县民政局家属院拆迁安置问题的补充[编号:778941]

  梁珊珊 留言    2025-08-28 12:18:21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们已收悉上集镇就赵富国(已故)户楚都路沿线民政局家属院拆迁安置问题的核查回复,但回复中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未充分回应我们的核心诉求。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整合相关情况补充陈述,恳请领导再次介入调查,依法保障我们一家的合法权益。 一、对政府回复内容的异议说明 (一)“有限产权”认定违背历史事实,政策适用显失公平 回复称“民政局家属院房屋为有限产权,土地归民政局划拨所有,故参照商品房套房安置政策按1:1置换”,此说法我们无法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1. 产权证明明确为私有:1991年,赵富国通过合法手续购买该独院,与民政局签订的《购房协议》明确约定“此房属个人所有”,且已依法办理房权证。房权证作为房屋产权的法定证明,明确记载房屋归赵富国私有,从未标注“有限产权”或“土地权属限制”;30多年来,我们一家在此居住、维护房屋,从未因“土地归属”与民政局产生任何纠纷。 2. 拆迁初期未提产权异议:2022年拆迁办入户丈量、评估时,对院落独立面积、房屋结构均做了登记,喷“拆”字、登拆迁榜等流程也均以“独立产权户”标准推进,从未对产权性质提出异议——若当时明确“有限产权”,我们绝不可能在未核实政策的情况下仓促搬离。 3. 政策适用存在偏差:【淅政〔2017〕6号】文并未明确“划拨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商品房1:1置换”,且同一区域其他划拨土地上的独院拆迁案例中,均按“房屋产权+实际居住需求”综合安置,部分住户甚至享受比1:1更高的置换比例。将我们的房屋单独定性为“有限产权”并套用商品房政策,既无合理政策衔接说明,也忽视独院与套房在居住功能、土地实际使用上的差异,违背政策公平性与行政行为公信力。 (二)“赵某君自愿签订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存在被迫签署情形 回复称“赵某君积极配合,已重新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实际情况与表述严重相悖: 2025年8月20日,赵某君被通知到上集镇新区建设指挥部“完善手续”,工作人员仅口头称“按专班会议精神办,先签协议才能推进认定”,未出示淅川县城乡融合发展工作专班7月会议完整文件,也未明确说明“1:1置换”是核心安置标准。因父亲赵富国病逝后,一家六口(赵某君夫妇、患帕金森病的母亲、两个幼儿)长期租房、生活压力极大,迫切希望解决安置问题,加上工作人员反复催促“签了协议才给算过渡费”,赵某君在未看清协议条款、未与家人沟通的情况下仓促签字。 当日下午,赵某君发现协议中置换比例与当初“两套住房”的承诺差距巨大,立即返回指挥部口头告知“不同意协议内容”并要求收回协议,同时提交书面异议,但工作人员以“已录入系统”为由拒绝。此过程有同行亲属及在场其他拆迁户见证,绝非“自愿配合”。 二、核心诉求及理由 我们的核心诉求始终是“拥有能容下全家的固定住所”,具体诉求如下: (一)恳请按原承诺落实安置,或提高置换比例至合理范围 1. 原承诺应作为安置依据:2022年3月,上集镇余书记亲自到家中慰问患病的赵富国时,明确口头承诺“搬走后赔偿两套住房,均安排在平煤小区”;当时拆迁办同步宣传“积极搬离奖励3万元”,我们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任,作为第一批上交钥匙的住户配合搬离,该口头承诺有同批拆迁户关于政策宣传的证言佐证,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应具备约束力,不能以“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推翻。 2. 1:1置换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原房屋证载面积96.28㎡,实际居住面积含院落近120㎡,一家六口在此居住30余年。若按1:1置换仅得一套商品房,扣除公摊后实际使用面积80㎡,三代人挤住一室,患病母亲需独立房间方便照料、两个幼儿渐长需独立空间,根本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3. 参考同类案例提合理诉求:参考周边同期独院拆迁案例,普遍按“证载面积1:1.5置换+人口安置补助”落实,故恳请按以下任一方案解决: ◦ 按原承诺1:2落实“两套住房”安置,均安排在平煤小区; ◦ 按原房屋证载面积1:1.5置换商品房,确保置换后面积不低于97*1.5=145.5平米。 ◦ 若坚持1:1置换,实有房屋面积:96.28+百分之10奖励9.628=105.91平方,而不是公摊下来80多的房屋,额外补偿10万元住房补贴,用于扩大居住面积。 (二)要求足额补发过渡费并支付滞纳金,弥补经济损失 回复称“过渡费从2022年初开始享受”,但未明确具体金额、标准及发放时间。2022年2月我们搬离至今已3年6个月(44个月),按当初“每100㎡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96.28㎡房屋应得过渡费为96.28÷100×6000÷12×44≈21181.6元。 因过渡费拖欠,我们被迫用本就紧张的积蓄支付房租(每月800元,3年6个月合计33600元),还需承担老人医药费、孩子抚养费,家庭早已入不敷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部门应按时支付过渡费,逾期未支付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恳请: • 足额补发2022年2月至今的过渡费约21181.6元; •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LPR计算)支付滞纳金,弥补资金占用产生的额外损失; • 明确过渡费发放时间,要求一周内拨付拖欠费用及滞纳金。 (三)备选诉求:若无法满足安置诉求,需全额修缮原房屋并赔偿财物损失 若因政策限制无法落实上述安置方案,我们要求搬回原住处,具体需解决: 1. 全额修缮原房屋:2022年搬离后,房屋已被拆成框架,屋顶破损、门窗缺失,需政府出资按原貌修缮(包括屋顶翻新、墙体修复、水电重置等),确保达到居住标准; 2. 赔偿财物损失:2022年仓促搬迁时,因拆迁办未预留充足打包时间,家中部分家具(衣柜、书桌)、电器(老式冰箱)因搬运损坏,当时评估清单中已记录,恳请按评估价赔偿损失。 三、恳请上级领导介入的理由及核查事项 赵富国作为一名老兵,生前始终相信“政府承诺必守”,直到病逝都念叨“想有个家”;我们一家30多年遵纪守法,从未因拆迁提过超出政策的要求,仅求一个安稳住处。如今协议非自愿签署、安置标准与承诺差距过大,若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不仅让逝者难安,更会让我们对政策公信力产生疑虑。 恳请领导亲自核查以下事项: 1. 调取2022年拆迁办入户评估记录、余书记慰问时的在场人员证言及同批拆迁户证言,核实“两套住房”承诺的真实性; 2. 调取淅川县城乡融合发展工作专班7月会议完整文件,比对同期同区域独院拆迁安置案例,确认政策适用的公平性; 3. 调查赵某君签署协议时的现场录音(附沟通记录)、书面异议及在场证人,核实是否存在被误导、催促的情形; 4. 核查近三年房租支付凭证、拆迁评估清单(含损坏财物记录),确认我们的经济损失情况。 我们愿积极配合调查,只求一个公道结果——让老人能安心养病,让孩子有稳定住所,告慰赵富国的在天之灵。 此致 敬礼! 陈述人:梁姗姗(赵某君家属)、赵某君 联系电话:15083336661 日期:2025年8月29日 附: 1. 2022年拆迁评估清单复印件(含损坏财物记录) 2. 近三年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已回复
淅川县政府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交上集镇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镇工作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排查核实,反映人反映的情况有其事,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其反映的事情为2022年楚都路东延项目安置问题,本户位于民政局家属院,房屋为一层砖混独院。拆迁登记时登记为赵某国,面积为96.28㎡,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为【淅房179号】,所有人为赵某国,证载面积为98.9㎡。但在认定时有关单位对土地性质提出异议,根据民政局的【淅民字(90)第31号】文件及相关材料,民政局家属院始于1988年9月经民政局研究决定为解决民政局内部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采取统一征地、施工,分户集资的办法,并规定:“1、民政局集资营建的家属房,只能由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子女居住和继承,房子所有权归房主;2、房主调离只能转让给民政内部;3、转让住房时,只能按原始价格出售,不能搞协商性升降。如果违背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住房收交民政局”。本户只享受房屋所有权,土地权属归民政局划拨所有,认为不能享受有一证户安置政策,只能按有限产权予以安置。

        8月29日上午,上集镇拆迁办和程营社区工作人员到金河金源社区与反映人见面沟通,再次对政策做了详细的解释。鉴于反映人系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出现误解的情况,目前,上集镇拆迁办及社区工作人员已与群众取得联系,并对其进行政策讲解和情绪安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