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淅川县上集镇楚都路拆迁安置问题的再次实名投诉信[编号:779483]

  梁珊珊 留言    2025-09-11 09:32:59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是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楚都路沿东民政局家属院住户赵富国(已故)的儿媳梁姗姗。继2025年8月20日、8月29日两次实名反映拆迁安置问题后,上集镇的回复仍避重就轻、歪曲事实,未实质性解决我们一家三代的居住困境。此刻,我怀着对逝者的告慰之心与对公平正义的迫切期盼,第三次实名投诉,恳请领导彻查此事,揪出行政不作为与公信力缺失的症结,还我们一个公道! 一、政府回复避实击虚,"有限产权"认定纯属事后找补 上集镇回复反复强调"民政局家属院土地属划拨所有,房屋为有限产权",并援引【淅民字(90)第31号】文件作为依据。但这一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首先,法定产权证明效力远高于内部文件。1991年,赵富国通过合法集资购房手续与民政局签订《购房协议》,明确约定"此房属个人所有";随后依法办理的【淅房179号】房权证,更是国家机关颁发的产权凭证,证载面积98.9㎡(回复中前后矛盾提及96.28㎡与98.9㎡,足见核查敷衍),从未标注"有限产权"或"土地权属限制"。若按【淅民字(90)第31号】文件所谓"有限产权"论,为何33年来民政局从未对房屋转让、继承提出异议?为何房产登记部门会颁发独立房权证?这种"拆迁前不提及,违约后拿旧文件当挡箭牌"的行为,本质是行政失信。 其次,拆迁初期的行政行为已认可完整产权。2022年2月,上集镇拆迁办主动入户丈量房屋(含院落实际面积近120㎡)、评估财产、喷绘"拆"字,将赵富国列为第一批拆迁户并公示;3月余书记亲自慰问患病的赵富国,作出"赔偿两套平煤小区住房"的口头承诺——这一系列行政行为均以"独立产权户"为前提,若当时认为是"有限产权",为何不及时告知政策?为何诱导我们仓促搬离?如今以"土地性质"推翻前期所有流程,是典型的"先骗拆再赖账"。 最后,政策适用双重标准显失公平。回复称"按商品房套房1:1置换",却回避同期同区域拆迁案例:楚都路沿线其他划拨土地上的独院,如程营社区张某户(证载面积85㎡)、上集村李某户(证载面积92㎡),均按"证载面积1:1.5置换+人口补助"落实,分别获得127.5㎡、138㎡住房。同为划拨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为何唯独民政局家属院被定性为"有限产权"?这种选择性适用政策的做法,暴露了拆迁工作中的随意性与不公性。 二、"自愿签协议"系公然撒谎,胁迫签署的协议应属无效 上集镇回复称"赵某君积极配合,已重新签订房屋拆除协议",这是对事实的恶意歪曲。2025年8月20日的签约过程,完全是胁迫与误导: 当日上午,赵某君被通知到指挥部"完善手续",工作人员仅口头催促"签了协议才能算过渡费、推进安置",既未出示淅川县城乡融合发展专班7月会议完整文件,也未宣读协议中"1:1置换"的核心条款。当时,我家因父亲病逝、母亲患帕金森病卧床、两个幼儿嗷嗷待哺,已在每月800元的出租屋中煎熬3年6个月,过渡费分文未得,家庭积蓄早已耗尽。工作人员利用我们"急于安居"的心理反复施压,声称"不签就永远解决不了"。赵某君在未与家人沟通、未看清条款的情况下,被诱导签署了协议。 当日下午,赵某君发现协议与原承诺差距巨大后,立即返回指挥部要求收回协议,并提交书面异议,在场的3名其他拆迁户可作证。但工作人员以"已录入系统"为由拒绝,甚至威胁"签了字就不能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系胁迫签署,应属无效,上集镇却将其作为"已解决"的依据,是对法律的漠视。 三、三代人陷入绝境,政府冷漠令人寒心 自2022年2月搬离至今,我们一家六口(赵某君夫妇、患帕金森病的婆婆、3岁和6岁幼儿)始终挤在出租屋中。婆婆因居无定所、思念旧居,帕金森病反复发作,每月医药费超3000元;两个孩子在狭小空间里缺乏活动区域,多次因拥挤磕碰受伤。父亲赵富国作为老兵,生前最相信政府,却因拆迁承诺未兑现、长期焦虑,于2024年7月病逝在出租屋,临终前还抓着我的手念叨"什么时候能有个自己的家"——这成了我们全家永远的痛。 而所谓的"过渡费",回复仅含糊其辞称"从2022年初开始享受",却不明确金额、标准与发放时间。按2022年拆迁办承诺的"每100㎡每年6000元"计算,98.9㎡房屋3年6个月(42个月)的过渡费应为98.9÷100×6000÷12×42≈20769元,而我们已自付房租33600元,这笔钱是从老人医药费、孩子学费中挤出来的!政府拖欠过渡费的行为,无疑是在我们的伤口上撒盐。 四、再次强烈诉求:兑现承诺,否则严查问责 我们的诉求始终简单而迫切——有一个能容下全家的安稳住所。基于此,再次提出以下诉求: 1. 必须按原承诺落实两套住房安置。2022年3月上集镇余书记的"两套平煤小区住房"承诺,有同批拆迁户王某、孙某证言及当时慰问照片佐证(可随时提供),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信力,不得单方面撤销。恳请立即安排平煤小区两套住房的选房事宜,总面积不低于原房屋实际居住面积120㎡。 2. 足额补发过渡费并支付滞纳金。一周内支付2022年2月至2025年8月的过渡费2076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滞纳金,弥补我们的资金占用损失;明确后续过渡费按月发放,直至交房。 3. 撤销胁迫签署的无效协议。依法撤销2025年8月20日赵某君在胁迫下签署的房屋拆除协议,重新按原承诺签订安置协议。 4. 若无法满足上述诉求,立即修缮原房屋。由政府全额出资将已拆成框架的原房屋按原貌修复(含屋顶、墙体、水电、门窗),并按2022年评估清单赔偿搬迁时损坏的家具电器(价值约8000元),让我们搬回居住。 尊敬的领导,赵富国老兵用一生信任政府,却带着"有个家"的遗憾离世;我们一家33年遵纪守法,却因拆迁陷入流离失所的绝境。上集镇的两次回复,不仅未解决问题,反而用谎言与敷衍搪塞百姓。此刻,我们已走投无路,只能寄希望于上级领导的公正裁决。 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亲自督办此事,调取2022年拆迁评估记录、余书记承诺的在场证言、专班会议完整文件、协议签署现场录音等关键证据,彻查上集镇拆迁办在此次事件中的不作为与失信行为。若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我们将保留向省级、国家级部门反映的权利,直至讨回公道! 此致 敬礼! 投诉人:梁姗姗、赵某君 联系电话:15083336661 日期:2025年9月11日

  已回复
淅川县政府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交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上集镇、民政局等单位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反映人梁为楚都路东延项目民政局家属院拆迁户赵国儿媳,该户房屋位于民政局家属院范围内,房屋登记为赵国,面积为96.28m²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在民政局出具的【淅民字9031号】及相关材料中,已明确指出该户只享受房屋所有权,土地归民政局划拨所有。

二、征收安置问题处置情况

2022年楚都路东延项目启动建设以来,部分涉迁群众因持有房屋相关证照,诉求要按照单家独院有证户予以安置两套房,但由于民政局家属院的土地为划拨性质,为有限产权房屋,不符合集体土地上证照不齐但至少一证合法房屋的安置政策,上集镇政府未能与拆迁户达成一致,致使征收安置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上集镇曾多次将该问题提交县政府研究讨论,但没有形成正式文件。

2025年7月淅川县城乡融合发展专班专题办公会2025年第四批土地拟出让工作上集镇关于老五沙发厂对面地块涉及民政局家属院14户房屋征迁安置工作进行了研究,就民政局家属院的拆迁安置问题进行了明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安置。民政局家属院14户的安置问题,应依据淅城建纪〔2022〕1号及淅城建纪〔2024〕4号文件,可按照合法商品房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内容如下:

(一)关于涉迁房屋置换事宜。房屋权属证件经发证机关认定无异议后,可按照1:1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若证件涉及其他类型,置换办法参照《淅川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解决中心城区征收安置部分遗留问题第六批会议纪要》淅城建纪〔2024〕5号进行产权置换。

(二)置换房源为观鹤听涛二期。

(三)关于结构费用缴纳事宜。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5m²100m²的住户,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安置,按期主动配合工作可享受原房屋面积10%的安置面积奖励,可安置面积含奖励不足120m²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按2000元/m²的标准缴纳结构费后,可安置不超过120m²的安置房。

(四)关于政策性补助资金享受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淅政〔2017〕3号规定的标准,对主动配合工作且按期完成搬迁的,临时过渡费用可以以2022年初楚都路东延项目开始时间为起始时间享受。符合提前搬迁奖励标准的,按照标准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奖励。

(五)关于安置房面积不相匹配找补事宜。因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含缴纳结构费面积不相匹配的,按以下原则找补差价。①超出在5m²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或政府采购价找补差价。②超出在5m²以外的,按市场价找补差价。③若因安置房户型面积含奖励在内达不到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属缴纳结构费范围内的按所缴纳的结构费进行找补,超出缴纳结构费范围内的按政府采购价找补给被安置人。

三、意见及建议

综上所述,梁某(家的房屋位于民政局家属院内,土地为划拨性质,系民政局内部的单位集资房,属有限产权房屋,梁所主张的按照集体土地上单家独院有证户予以安置两套房的诉求与现行的征收安置文件淅政〔2017〕6号文件规定的“证件不齐但至少一证合法单家独院房屋安置”政策不相符反映人的安置问题,应严格按照2025年7月淅川县城乡融合发展专班专题办公会议的精神执行,同时上集镇切实做好该户的思想转变工作,妥善合理处置化解矛盾,做好稳定工作。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