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新东方门业装饰有限公司无资质经营/涉嫌诈骗/[编号:781679]

  徐 留言    2025-11-17 18:29:27

  本人是淅川县丹江国际小区业主,现实名举报淅川县新东方门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3X7F829J,法定代表人:罗荣军) 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资质承揽装修工程、涉嫌合同诈骗、恶意违约、偷工减料、偷税漏税及消防安全隐患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恳请淅川县公安局牵头联合多部门彻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经营秩序。 一、举报对象及核心信息(依据企业公示及公开数据) 信息类别 具体内容 企业名称 淅川县新东方门业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6MA3X7F829J 法定代表人 罗荣军(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认缴80万元注册资本,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地址 淅川县龙城街道春风社区 实际经营地址 1. 淅川县上集镇山根鹳河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电话邦2025年9月公示);2. 淅川县鹳河路与范蠡大道交叉口东南300米(电话邦2025年9月公示) 公开联系电话 1. 15139077733(企业公开电话);2. 18203844136(经营者常用电话,本人对接号码) 核准经营范围 仅“销售: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5年7月报告,无装饰装修施工资质) 二、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4日中午12点38分,本人与淅川县新东方门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荣军)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工程总价13万元),合同及《工程报价单》约定该公司承接本人房屋多项装修项目,包括115型平移断桥窗安装、全屋墙砖铺贴、电路铺设、水路改造等。 合同履行期间,本人于2025年4月14日至5月23日,分5次通过微信转账向罗荣军个人微信账户(昵称:新东方门业装饰有限公司,微信号:wxid_8wt956xnb36g22)支付款项,累计40000元(含首期工程款及材料预付款)。 施工中途,本人发现罗荣军存在两项严重违约行为:1. 私自将合同约定的“115型断桥窗”偷换为112厚型号,材质、规格与约定严重不符;2. 墙砖铺贴出现大面积空鼓(空鼓率超30%,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因罗荣军恶意偷换材料、施工质量不达标,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终止合同。但罗荣军以“业主终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已施工项目的保修义务,拒不退还未履约项目款项,后更出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的失联情况,其经营门店疑似准备撤店,存在卷款逃责风险。 三、违法违规及涉嫌诈骗的具体事实(结合企业信息佐证) 1. 超范围经营+无资质承揽工程,违反市场监管规定 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水滴信用数据,该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仅为“销售:门**”,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相关许可,但罗荣军却以公司名义承揽全屋装修工程(含拆墙、铺贴、电路等),属于典型的超范围经营;且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承揽工程”的规定,属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2. 恶意偷换材料+施工质量不达标,涉嫌合同诈骗 合同明确约定断桥窗为“115型”,但罗荣军实际安装112厚型号(实测壁厚仅1.0mm,低于约定标准),且墙砖铺贴大面积空鼓,属于故意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标准;同时,其在收取40000元款项后,仅完成拆墙、部分辅料进场及不合格断桥窗安装,未履行电路、水路等核心项目施工,却拒绝退款,符合《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特征。 3. 以“业主终止合同”拒保,违反法定保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即使因施工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施工方仍需对已完成的合格项目承担法定保修责任。罗荣军以“业主终止合同”为由,拒绝对已安装的断桥窗(现出现松动脱落)履行保修义务,属于故意逃避法定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公款私收+未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但罗荣军要求本人将40000元装修款项全部转入其个人微信账户,未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取,且未开具任何正规增值税发票(仅以手写单据敷衍)。结合其“执行董事兼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身份,该行为明显为隐匿公司收入、规避税务监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5. 经营场所存消防安全隐患,违反《消防法》 本人实地查看该公司两处实际经营地址(鹳河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旁、鹳河路与范蠡大道交叉口)时发现,门店内未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基础消防设施,二楼更违规堆放大量木门、木材等易燃装饰材料(无防火隔离措施),电气线路杂乱裸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及第二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存在重大火灾风险,威胁周边商户及居民安全。 四、证据材料(均为原件留存或可追溯记录) 1. 2025年4月14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及《工程报价单》原件(含罗荣军签字及公司盖章); 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截图(2025年7月3日生成,证明公司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3. 水滴信用、电话公开的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截图(证明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补充联系方式); 4. 2025年4月14日-5月23日向罗荣军个人微信账户转账的记录截图(含每次转账时间、金额、备注,累计40000元); 5. 断桥窗型号偷换(112厚替代115型)、墙砖大面积空鼓的现场照片及视频(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6. 罗荣军以“业主终止合同”拒绝保修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 罗荣军失联的通话记录截图(2025年9月份起,多次拨打18203844136、15139077733均无人接听); 8 五、明确诉求 恳请淅川县公安局牵头,联合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处理: 1. 对淅川县新东方门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荣军)涉嫌合同诈骗、无资质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罗荣军的刑事或行政责任,防止其卷款跑路; 2. 责令该公司立即退还本人未履约项目对应的款项40000元,并赔偿本人自行整改窗户(2000元)、委托第三方施工电路/插座(1350元)的损失,合计43350元; 3. 由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住建局核查其装修施工资质并依法处理; 4. 由淅川县税务局核查该公司财务往来(含罗荣军个人微信账户资金流水),追缴其偷逃的税款及滞纳金,对偷税漏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5. 由淅川县应急管理局(消防部门)对该公司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依法责令停业整改,限期配备消防设施、清理易燃材料,整改不合格不得恢复经营; 6. 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荣军的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警示行业乱象。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真实有效,所提供证据均为原件留存或真实可追溯记录,愿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可提供证据原件核对)。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立案调查,及时将处理进展及结果通过电话向本人反馈,切实挽回消费者损失、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已回复
淅川县政府回复:
  

网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税务局、消防、市场监管局,房产中心等单位核查处理,回复如下:

1.经查淅川县新东方门业装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326MAXXXXXXXX,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户注销。该企业自税务登记设立后,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其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现主管税务分局已与法定代表人罗某取得联系,要求企业恢复正常纳税人状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并从登记日期开始进行纳税申报及自查工作,后续税务局将持续跟进申报情况,做好日常管理和纳税辅导工作。

2.该场所经营性质为室内装修,摆放木门及其他门类样品,既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也不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并不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该场所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场所内仅配备一具灭火器,已当场责令整改,要求场所负责人在三日内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3.该公司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XXXXXXXX,法定代表人罗某,成立日期2016年3月2日,注册地址淅川县龙城街道春风社区,该公司办公地址与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4.关于超范围经营+无资质承揽工程。经核实,该公司确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反映人应在委托装修工程前核实装修资质,但反映人在委托东方门业公司进行装修时,未要求其出示资质证书及核实装修资格,便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反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关于恶意偷换材料+施工质量不达标。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核实,此行为属于双方民事纠纷,建议走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6.关于以“业主终止合同”拒保,违反法定保修义务据调查,双方已签订“装修地板空鼓赔偿协议”,第5条“从合同终止起,新东方门业公司不再承担地板砖质保服务”,业主已终止合同,故新东方门业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定保修义务的行为,且与反映人联系不再追究其保修义务。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