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南石医院医生王相阁、王晓旭私自篡改病历的情况反映反应人:包东香,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方城县赵河镇肖营村栾庄38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6610112468,联系电话:18211878532我叫包东香,现年58岁,202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电动四轮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赵河镇肖营村栾庄吴庆章家房前处掉头时,与行人王得芬碰撞,造成王得芬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下午,王得芬到方城县赵河镇卫生院进行头部CT检查,CT显示“左侧枕叶皮下血肿”,但并未显示头部右侧有损伤的问题。当时王得芬并没有住院治疗,期间我也多次联系王得芬家属,王得芬家属均表示问题不大,输点水就好了。2024年4月5日,被申请人家属和我联系,称王得芬因不慎于4月5日凌晨在家中摔倒造成二次受伤,后患者王得芬入住南阳南石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进行治疗。经我前期调查,医生王相阁、王晓旭在王得芬最初入院病历中记载如下:1、患者入院时间为2024年4月5日,主诉:突发左侧肢体瘫痪5小时,现病史:“患者于6小时无明显诱因突发左侧偏瘫,言语不清”;2、住院病历上首次病程记录上记录的是“患者于10小时前走路不稳摔伤”;3、在转入记录中同样记载“患者于10小时前走路不稳摔伤”,该记录显示患者摔伤并非是2024年3月31日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而是其本人高血压、糖尿病诱发脑梗导致。该记录系患者入院后第一手资料,客观公证,最符合真实情况。后患者王得芬治疗出院后,按照交通事故案由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得芬提供病历,我发现,该病历已经被王相阁、王晓旭涂改、伪造。2024年4月5日入院记录显示:患者于10小时前在路边被车撞伤,就诊于当地卫生院。在出院记录中再次显示,患者以外伤致意识不清10小时为主诉入院,患者于10小时前在路边被车撞伤。之前走路不稳摔倒,左侧偏瘫之类的语句都已经被修改。通过两份病历对比,南阳南石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将患者王得芬的病历私自进行篡改、伪造,将患者因脑梗摔倒的诱因改成因外伤(被车撞伤)的诱因。但百密必有一疏,王相阁、王晓旭在篡改的病历时,又出现致命错误,王相阁、王晓旭篡改的病历出现时间错位,涉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24年3月31日,患者入住南石医院的时间为2024年4月5日,但病历描述事故发生时间为2024年4月5日入住前10小时,王相阁、王晓旭故意将伤害写成是外伤造成,回避王得芬自行走路摔伤的事实。然而在2024年4月5日17时11时病程记录中再次出现“外伤致意识不清10小时,患者于10小时前走路不稳摔倒,当时即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无抽搐,无发热,急诊就诊于方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額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客观事实,患者是自己走路不稳摔倒的,导致右侧枕部受伤,进而出现脑疝的发生。王相阁、王晓旭在术前讨论中也陈述是十小时前外伤所致,但在后来将部分病历篡改为车祸所致。另外,王相阁、王晓旭篡改病历都将在电脑中留下记录,希望主管部门能够调取相关病历后台资料,查清事实,还原王相阁、王晓旭篡改病历的丑恶行为,还原案件真相。我于2024年 8 月 6 日就上述情况向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予以反映,要求追究南石医院以及神经外科二病区主任王相阁、二病区医生王晓旭的法律责任。2024年8月19日南阳市卫健委给我出具《关于对群众投诉南阳南石医院有关问题的调查回复》,该回复避重就轻,没有将医生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予以充分调查,对该回复反应人表示不服,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回复》仅仅表述病历前后不一,是源于患者家属表述不清,后来牵扯医保报销问题,王晓旭才在病历中了修改,曾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记录到病历当中。但该调查严重失真,王晓旭十分清楚患者来院就医是患者自己不慎摔倒造成,因为在住院证上清楚记载患者付费报销方式是“新农合”,从在此后的病程记录上被篡改为“外伤致意识不清10小时”,“患者于10小时前被车撞伤”。但百密一疏,在接下来医生曾丹、宋海军、郑乐签字记载的笔录中出现大量“患者于10小时前走路不稳摔伤”的记录,与王相阁、王晓旭后期病历记载是“患者于10小时前被车撞伤”不符,究其原因,后续医生都是按照原来患者陈述的病情如实填写而已。王晓旭篡改病历时忽略了其他医生的记载。在南阳卫健委回复中,仅仅调查了被控告人王相阁、王晓旭,而没有调查他人,这种单方调查被投诉人得出的结论能够真实还原患者入住的真实情况么?反映人认为该调查仅仅是敷衍塞责,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当时情况,应当扩大调查范围,将涉及的医生都一一调查,才能还原患者入住主诉原因,还原真实情况。其次,反映人当时控告的目的是弄清楚病历的记载中到底是“患者于10小时前自己摔倒”还是“患者于10小时前被车撞伤”的事实。而该回复只是说病历前后记载矛盾,入院记录中患者或家属签名处空白。既然病历前后不一,卫健委更应该在回复中明确应当以病历哪一种情形记载为准,这直接影响到反映人后期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的切身利益问题,卫健委对此予以忽视,含糊其词,明显有糊弄之嫌。再次,卫健委没有明示处罚结果、没有告知反映人对回复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2024年8月19日的回复中,没有明确对医院还是医生进行处罚?处罚的结果是什么?是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还是停止执业抑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况卫生健康委都有义务向反应人予以明确答复。另外,针对回复结果,反映人当时就表示不服,向卫健委工作人员追问,卫建委人员明确这就是最终结果,没有再申诉的渠道。综上,针对南阳南石医院王相阁、王晓旭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已经给我的权益造成极度伤害并触犯了法律,同时对整个医疗环境和医生诚信道德体系造成冲击,故请求主观部门依法对王相阁、王晓旭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王相阁、王晓旭的责任,还我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太平。 反映人: 包东香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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