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是邓州市民,我爱人患白内障于2006年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很成功,2019年又出现不适于2019年,到南阳眼科医院就诊,出现医疗事故。在2023年到南阳市卫健委医学会申请做医学鉴定,我们老百姓不知道需要哪些材料,咨询医学会的贾主任,我们问好几遍他都不予理会,他作为老百姓的办事干部态度极差,造成在听证会上评定专家要我们出示北京的病例我们拿不出,仅根据南阳眼科医院的病例,所以医学会判定南阳眼科医院无责任。使我们明明遭受南阳眼科医院手术失败的终身痛苦无处伸冤.今年,我们又到北京同仁医院取回了原来的病历,要求重新做鉴定,而南阳卫健委医学会的贾主任以已经做过为鉴定为借口,拒绝我们的要求。请求市领导能给我们解决再做一次医学鉴定的机会,再给我们公正公平机会。不要让老百姓无处伸冤!
1、关于反映不知提交什么鉴定材料问题。查阅南阳市医学会受理通知书存根。2023年8月18日患者刘艳丽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通知要求医患双方按照通知内容提交鉴定资料,其中包括要求患方提交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病历资料。
2、关于我们问好几遍他都不予理会,他作为老百姓的办事干部态度极差问题。经抓纪检领导询问贾主任,贾主任说不存在态度差,是前段患方要求再次鉴定,不符合规定未给予办理引起,2023年9月26日发出鉴定书,至2024年11月12日已一年多时间患者一直没有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患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且间隔时间较长,不符合再次鉴定的规定。办公室内没有监控录音,对患方陈述的办事人员态度差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
3、关于要求再鉴定问题。根据鉴定书显示:
(1)患者刘艳丽,2019年7月22日以“左眼视力渐降3年”为主诉到南阳市眼科医院就诊。既往史:自幼双眼视力差,13年前行左眼白内障手术。眼科检查:右眼视力指数/30cm,左眼视力手动/眼前。2019年7月24日行“左眼后囊抛光切开+人工晶体置换术”,2019年7月29日出院。
(2)患者刘艳丽,2022年7月18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查视力:左眼0.03,右眼:0.03。
(3)根据北京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在南阳市眼科医院手术后左眼视力有一定提升。患者诉左眼视力下降,下降原因有眼球震颤、视网膜色素变性、视网膜前膜玻璃体混浊、视神经萎缩,随年龄增长,病情会进一步加重引起。
(4)2023年9月26日,南阳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阳医鉴【2023】032号)。鉴定意见: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刘艳丽与南阳市眼科医院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5)对于南阳市医学会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包括出现新证据,应该依法依规办理。鉴定书最后一页注明:依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四十条规定,如当事人对本次鉴定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到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在领取鉴定书时也已告知。再次鉴定的诉权属当事人自行处分的权利,患者超过上诉期无法再次鉴定。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该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