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该监管局不作为、玩忽职守,蛮横偏袒不正当竞争和混乱市场,如下几点: 1.商家不正当交易,要求管辖范围内的商家退货退款,该部门工作人员打来第一个电话时我这边说话不方便告知晚点联系该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该工作人员告知说“你不用来电话了,我正式通知你该受理案件结束了,你有异议去上一级部门法院投诉好了”,我以为结束了,不久后该人员给我打了接连两个电话,由于工作性质没有接到同时又错过了他的上班时间,该工作人员在答复该案件时写为投诉人不接电话,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发了短信让我确认结案和打分。投诉其玩忽职守,指鹿为马。 2.第二次投诉商家,该工作人员依旧回复说商家拒绝调解,该退款不成立,你去走法院吧。我转而告知举报商家,并告知7天无理由申请过的,该工作人员说你不早说呢,我这边没显示你申请过7天无理由,(在南阳市315与市政服务热线都写了7天无理由的经历),随后追问无关细节,不断含糊其辞混淆我的语言和事实,将细枝末节以偏袒商家的角度重新编织阐述,我直接问其工号,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工号,问其姓名,该工作人员表示不需要告知,表示会投诉他,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啊,并告知我第一个电话不让我回电话还结案说是我不接电话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工作人员也是他(来电座机:0377-65831315)。随后当日(1月8日)结束了该投诉案件,并没有设立举报案件。 3.此案件涉及金额23999元,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并在售后服务期内提出七折回收严重侵犯消费者基本权益,在镇坪县市场监管局的明显维护的情况下,我在南阳市315的小程序写了投诉状,后被驳回不予立案,原因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建议您向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在此感谢您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经查,第二十条第(四)项为空项,再次不作为、推诿。 此外,我在售后服务期间就开始向该市场监管局投诉该商家,不作为推诿包庇该商家的不正当竞争,并于昨天告知我,描述为是我已经超出了售后服务期,仍然执意要全额退货退款,并不断强调是你第二次投诉该商家吧。 至此,镇平县及南阳市市场监管局都投诉举报无门。现给市领导写信,请市长留言机关介入予以帮助:全额退货退款,严惩镇平县市场监管局该工作人员,彻查其与该商家的走动和金钱、物质来往。
因留言人未留联系方式,我单位无法询问核实其投诉举报情况,但留言人反映情况中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 的其它情形。...对于留言人反映的对处理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推诿等其它问题建议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