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人:吴顺泽,男,汉族, 被告人:赵立田及与其共同犯罪的黑恶势力人员。 被告人:新野县上港乡政府保护伞及果园村委会的保护伞。 请 求 事 项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侵占罪、盗窃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二、追回被赵立田等侵占、毁损、盗窃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我叫吴顺泽,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航运公司家属院1号,我是原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油厂的业主、法人代表。下面我检举赵立田、劳改释放犯赵立献,和新野县上港乡政府保护伞及果园村委会保护伞。随意霸占、侵吞并处分我企业财产;并利用其黑恶势力形成的利益关系网,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导致我企业近千万财产至今无法追回的事实,望上级打黑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并追回我被霸占和侵吞的财产。 我于1991年在新野县上港乡,成立和组建了上港乡果园油厂,成为了新野县远近闻名的私营企业。为使企业规模扩大、促进地方税收、人员就业,以及与外省企业联营、形成良性生产和销售网络;我在1991年,通过自有财产出资、信用社贷款几十万元、和向亲朋借债等方式,共筹得资金500余万元,兴建了厂房、购进了全套油厂设备,开始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1998年下半年,我借新野县信用社的贷款到期,因企业运转资金未有效回笼,被新野县信用社起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随后我的上港乡果园油厂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被新野县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主持下、由信用社、果园村、我及赵立田的五方共同参加之下,地点在信用社办公室,签订了租房协议书,将上述房屋中的一部分租赁给赵立田使用,约定使用费每年3万元,其中1.5万交给村委,另外1.5万用以偿还原告在抵押权人新野县城市信用社的借款。法院信用社同意将查封的全套油厂设备资产交由赵立田保管,我将我的部分厂房和设备暂时出租给赵立田使用,由其以租金代还我欠信用社的债务及村土地使用费。但赵立田租赁我部分厂房后,却用本地人的优势,与家族其他人员组成黑恶势力,除不交租金、将承租部分厂房霸占拒不归还外,还将其没有承租的其他全部房屋和机器设备霸占。随后又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赵立田及其果园村委会的相关人员,使用其黑恶势力人员,勾结信用社部分人员,将人民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我的价值40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变卖获利,还将法院已全部查封的部分房屋拆除自建,侵犯了我作为企业业主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也侵犯了查封财产不允许擅自处分的司法权威。在我与其交涉,意图要回被侵占房屋的设备时,赵立田等黑恶势力人员,经采用暴力和威胁等方式,阻碍我和家人进入产权属于我的厂房,将我的企业财产强取豪夺,机器设备目前也被全部变卖私分,致使我血本无归。 为保障我的权利,我于2018年7月下旬向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意图追回被霸占财产,挽回被强取的财产损失。但该帮黑恶势力人员,竟利用其保护伞和关系网,竟然能将我工厂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国家档案销毁,企图达到让人民法院无法查实我的产权状况的目的。甚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立田等还在法院公开叫嚣,不许我到我自己的工厂查看工厂被损毁的情况。更有甚者,赵立田的保护伞作用也随之显现,在已经启动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村委会开始出具虚假证明意图掩盖事实的真相,乡政府也直接干预司法,将已经处于立案审理阶段的审判程序暂停。并且乡政府强行介入调解,并在调解时威胁我,如不同意调解,到时候拿不到一分赔偿。致使从2018年7月20日已经立案的案件,至今也没有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赵立田等黑恶势力人员,利用其保护伞的作用和本地恶霸的优势,以租借我部分房屋的名义,将我的所有厂房和设备霸占、强取豪夺并擅自销赃处分,目前价值千万余元。在我起诉后,又利用其保护伞作用,干预司法、威胁我,其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侵占罪、盗窃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检举人权利,特向市长申诉,望依法立案追究,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希望市长主持公道!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谢谢你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