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言编号769031的回复:“张营社区村民罗先生种植2.8亩1067颗桂花树,按照宛政[2018]14号、新政[2017]6号、7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关于提到的补偿标准依据已作废文件的问题,经核实,新野县征收补偿工作自2017年3月25日以来一直按照新政 [2017] 6 号、7 号文件规定贯彻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2018]14号文件》仍继续有效,不存在使用作废文件的情况。”是否逻辑错误,有混淆视听之嫌。 我的理解是:新政【2017】6号、7号文件是依据宛政〔2013〕47号文件制定,宛政〔2013〕47号已被宛政〔2018〕14号文件废止。因此,依据已经被废止的文件制定的新政【2017】6号、7号文件不再具有效力(已作废),并且新政【2017】6号、7号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宛政〔2018〕14号文件有差异。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我县征收补偿工作以新政 [2017] 6 号、新政 [2017] 7 号、宛政 [2018] 14 号文件为依据。宛政 [2018] 14 号文件指出,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征收补偿,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中心城区补偿模式并结合实际适度下调标准。该文件发布后,新野县因未出台新补偿标准文件,仍按新政 [2017] 6 号、新政 [2017] 7 号文件标准执行补偿,此二文件继续有效。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若认为项目补偿标准不符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公示期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视为放弃听证。
此项目为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征收土地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1 条,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如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等。
征收补偿工作始终秉持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原则,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