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公安局领导包庇下属,监管不力,执勤交警乱用职权。[编号:770790]

  卢向旭 留言    2024-12-23 09:02:59

  尊敬的领导您好! 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卢向旭,现实名举报状告新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交警,不秉公执法,实事执法,捏造事实,无视法律法规,胡作非为。 举证实事,于2023年12月1日晚上17点55分在Y006乡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曹芳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手续齐全,车辆完好,灯光照明清晰小型机动客车与对方卢国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未登记,灯光损坏机动三轮摩托车相撞。 在对方醉驾犯罪事实成立上,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无牌照且灯光照明损坏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情况下执勤交警无视法律,胡作非为,包庇他人,捏造事实,乱用职权。 以上情况望有关部门领导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现存在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捏造事实真相,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公平对待。 为人民服务就是这样服务,人民的公仆就是这样对待人民,请有关部门领导给予正确处理意见,还生活在底层中的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公正,让生活在底层的老白姓不那么寒心,此次事件对领导而言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是对生活在底层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信仰和对党员干部以及有权利部门的信任和拥护,不要让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对政府机关失去信心和拥护。

  已回复
新野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公安局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对于卢先生反应2023年12月01日晚上在新野县Y006乡道曹芳芳与卢国营发生交通事故的诉求,经新野县公安局对此案件进行评查,该案件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曹芳芳驾驶机动车在夜晚和视线条件不好的道路上越过中心线超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卢国营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交通违法行为,并非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交警大队已对卢国营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移送新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理,同时对其违反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案件所涉及民事赔偿部分已由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核实: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不存在不秉公执法,捏造事实,无视法律法规,胡作非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