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新野县的毕业生,1999年6月由新野县人社局大分办分配到农机局,到农机局报到后,即遭遇2任局长不作为,滥作为。经过长时间的反映2014年农机局才让我去上班。 我的问题是单位不作为遗留下来的历史积案。 一、向新野人社局反映问题,进行维权。 1.新野人社局工作职责之一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多次反映,无人受理。 2.反映问题是1999年2013年农机局,没有交一分钱社保,没有发一分钱工资,14年的工龄也没有, 这里是三个问题。 二、 质疑声音: 1、1999年6月22日人社局开具的行政分配介绍信,是人社局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指令,应具有法律效力。 2、把单位过错的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自证清白。 3、质疑声音三: 1999年至2013年,我与用人单位到底存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 1999年6月我持人社局的分配介绍信和进人计划卡到农机局报到,农机局让我等通知。 4、质疑声音四,2014年农机局让我上班,如果我与农机局没有劳动关系,农机局有为什么让我上班,农机局有私自进人的权力。 5.、质疑声音五,人社局工资审批表、编办花名册,均显示我是1999年6月参加工作。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定,劳动者实际到岗时间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为准。 三、 人社局回复我反映问题之一, 该群众原所在单位农机局下属农机维修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人社部门规定,工龄计算需要职工提供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该群众1999-2013年没有参加工作,不具备上述核算工龄条件,无法核定工龄及享受薪级工资 。 针对人社局的回复特别不认可。 按照常规流程是正确的,但我的是遭遇了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 不能搞一刀切。 解决问题要仔细研究,区别对待。 四、用人单位的不作为,导致我1999年至2013年不让我上班,人社局就抓住这一点,来帮忙劳动者来维权, 来讲的我的诉求不合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回复, 只讲正常的工作流程是如何如何的,但我的问题比较特殊,应区别对待。 六、老百姓反映问题来维权,只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不让矛盾上行。 七、 职能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踢到最后的结果是飞向中央第五巡视组。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农机中心、人社局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1、群众反映1999年6月人社部门分配到农机局下属单位农机维修中心,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让上班,直到2014年才让其上班,该情况不完全属实。原因是该群众1999年6月人社部门分配到农机维修中心,2014年到单位上班是事实,但不上班原因是单位不让其上班,还是本人嫌单位效益差,发工资困难而不愿意上班,究竟是啥原因,因为时间太久(20年前)而无法考证。该群众也未能提供这期间不上班原因的佐证材料。
2、群众要求农机中心核定事业单位工龄和薪资待遇的诉求不合理,原因如下:经调查该群众原所在单位农机局下属农机维修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该群众诉求1999-2013工龄认定和薪级工资待遇,按照人社部门规定,工龄认定是指对在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确定和认可。具体来说,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审核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劳动(人事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材料,来确定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中断情况以及累计工作的时长。其认定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也应按照相关程序依规进行,概况为: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工龄认定申请,载明工作经历及需要认定工龄的时间段等情况,并填写相关的工龄认定审批表。
(2)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材料是否相符等。审核通过后,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3)提交材料: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工资册、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案等材料。
(4)上级审批: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材料如有需要及时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再报至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5)人社部门结果反馈: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如果工龄认定通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申请人的工资待遇等,并将工龄认定相关材料归档。
综上,工龄认定意在确定用人用工真实性,未履行上班义务的需中断其连续工龄年限,以实际上班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