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书院东路卫校口人行道临街本来一道26年之久的半截墙,于6月12日拆除违建,连市政围挡都没有设施!此处严重影响了市容,经举报,城管管理人来后,只是说不让建了,就走了,随后又开始施工,经本人了解此处并没有正式批建,可还是从6月12日施工至今没有人管,是不是领导默认了可以继续建?还是执法部门玩忽职守?是不是应该追责了?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汉华街道、城管局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徐金兰,女,汉华街道打鼓庄社区11组居民。经核查,徐金兰原住址为书院东路,1992年书院东路拆迁时,在与城郊乡政府就拆迁费、安排建房用地等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徐金兰自行拆除了住房。徐金兰宅基拆迁后剩余一部分土地(东西长13.6米,东端南北宽1.28米,西端南北宽1.56米),1997年徐金兰丈夫赵傲才未经批准,擅自在此地建房,原县建设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文书后,赵傲才未自觉履行,县建设局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违章建筑。由于徐金兰不断缠访、闹访,2007年城郊乡政府对剩余土地再次给予置换了新宅基地,徐金兰已建成房屋使用。经县国土、规划部门认定,徐金兰原宅基拆迁后剩余土地属于国有。2008年9月5日徐金兰以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违法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徐金兰的确认申请。2009年徐金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2011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查认为,徐金兰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5年6月,徐金兰未取得规划许可再次在上述土地上施工搭建,城管局执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后,依法对徐金兰工地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办理结果:新野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到达反映现场调查,经查:该处为徐金兰拆迁剩余宅基,历经行政诉讼,信访,邻里等问题,矛盾纠纷较大,执法工作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因徐金兰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依法对徐金兰工地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同时,函告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对此处用地性质审批和建设用地尺寸进行督查甄别,以便进一步查处;函告属地汉华街道办事处共同加强监管,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