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文景苑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编号:777209]

  屁民一个 留言    2025-06-30 21:04:17

  根据6月27日新野县汉城办事处与新野县房管中心回复的关于我先去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回复,我并不认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向筹备组移交业主联系方式,属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必要行为,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一行为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既未超出合理范围,也符合法定程序:其一,该行为旨在搭建信息沟通桥梁,保障全体业主及时知悉筹备动态,依法行使表决权与参与权,属于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合理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其二,推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涉及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契合“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其三,信息移交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均围绕业主大会筹备这一特定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与侵犯业主个人信息权益存在本质区别。 反之,若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不仅违背其法定协助义务,还将直接阻碍业主大会筹备进程,致使业主无法及时获取必要信息,实质上构成对业主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法定权利的侵害,有悖于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已回复
新野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房产中心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文景苑小区2025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事宜情况如下: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次业主大会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房产中心分别于2025年4月2日、4月4日、5月30日、6月5日、6月25日多次到汉城街道办事处、文景苑小区办公现场,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文景苑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筹备组成员也多次到房产中心物业办咨询,物业办人员主动接待,耐心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并予以指导。同时,房产中心也要求文景苑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配合本次文景苑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事宜。建设方已将业主名册、物业建筑规划等在内的重要资料全部提供于筹备组。业主电话号码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1034-1038条相关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无明文规定需提供业主的电话号码,因此,业主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筹备组需要联系业主,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进行。物业公司同时有权保护业主个人隐私,街道也无权要求其提供小区业主的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