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编号:781187]

  新野县建业森林半岛业主 留言    2025-11-04 10:53:04

  本人于2019年11月3号购买的新野县建业森林半岛二期的商品房为预售房,开发商违规收取了燃气初装费2600元,咨询12315的客服回复18年3月1号后取得士地使用证的开发商不得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所购买的商品房开发商是2018年12月3号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有《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166号文件第四项等二条指出,2021年3月1号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销区域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暖管线及配套设施(含气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2021年3月1日建业森林半岛并未交房,还处于在建状态,豫事办房产信息中显示2021年10月15日竣工,2021年12月14日取得不动产证,故此项收费为不合理收费,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帮助处理开发商的不合理收费问题,退还业主缴纳的燃气初装费。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业主不符合退费政策。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房产中心、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房产中心与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共同研判,依据《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水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66号)文件要求,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反映人可参照以上政策,如在2021年3月1日以后缴纳的可要求地产方退还。 关于此项回复我有几处疑问烦请解答。 1 .关于工作人人员回复的《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水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66号)文件以及宛发改价管(2022)132号的附件《南阳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都是写的在建或新建日期,为什么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退费按的是收款日期?并且说是文件要求,请问有什么依据吗?上述文件查阅并未发现退费的时间要求。 2. 文件中明确指示2021 年 3 月 1 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我们符合在建的范围内。为什么不能给我们退费? 3. 燃气初装费开发商是代收,那么请问是代谁收?政府部门还是燃气公司?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为业主开具发票,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费用去向。

  已回复
新野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问题,新野县房产中心、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1、针对水电气暖和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精神,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对用户的所有不合理收费,2021年3月1日之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即2021年3月1日后新建和在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暖管线及配套设施(含气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如当事人对燃气2021年3月1日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有诉求,建议通过民事司法程序解决。谢谢!

2、地产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施工合同,燃气公司核算每户应缴纳的费用,由地产公司收取后缴纳燃气公司,燃气公司负责管道铺设施工。如需开具发票,业主可与地产方沟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