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其使用及收益权应归实际投资者所有。近期,我们通过税务信息公开查询得知,开发商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已将地下人防车位、储藏室的建设成本全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依法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表明,开发商已通过房屋销售将人防车位、储藏室的建设成本转嫁至全体业主,业主已成为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储藏室的实际投资者,依法享有使用、管理及收益权。 现要求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立即将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储藏室交还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全额退还通过转让使用权方式出售车位所获全部款项;对地下人防车位、储藏室近年来产生的相关收益,限期公示完整收支明细,扣除合理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剩余款项,全额纳入小区公共收益,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开发商擅自出租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用房,侵占公共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已分摊至业主购房款,相关使用及收益权亦归全体业主所有。经查实,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用房出租给第三方,其行为已构成对业主共有资产的非法侵占,所获租金收益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现请求物业主管部门督察科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开发商立即整改,终止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用房的违规出租行为;限期将上述配套用房交还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并全额退还违规出租所获全部收益;同时要求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公示该部分配套用房出租期间的全部收支明细,接受全体业主及主管部门监督。 综上,开发商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恳请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依法对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限期落实上述全部整改要求,若逾期未整改,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网友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新野县房产中心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产权属于国家。且经我县国防办登记,同意南阳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文景苑人防工程,并按要求做好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2、小区相关配套用房系文景苑小区地产方按照规划审批配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归街道社区调配;居民康养用房归民政局调配;幼儿园归新野县教育局调配;物业管理用房归物业公司调配,且并未出租给第三方,故未侵占相关收益。反映人所述开发商将人防车位、储藏室建设成本转嫁至全体业主的问题,建议反映人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信息核实,如存在地产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现象,我单位将要求地产方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