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诉社旗县唐庄粮油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案件,本金167000元。判决后,已经按照社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社旗县法院协调结果,((2023)豫1327执575号案)。自2023年上半年开始每半年分配一次执行款。还有杨**(电话13523670619)诉社旗县唐庄粮油管理有限公司的本金19万的一个案件! 2023年下半年的在分配执行款的时候,没有给我们两个案件分配!在我们经过向社旗县执行局***和现在分管我们案件的法官**询问后!得到的解释是:原来管我们执行案件分配的**法官,因为工作调整,年底的时候忘记了上报我和杨**的这两个执行案件!结果导致在分配2023年下半年唐庄粮所的执行款的时候,没有给我们这两个案件分配!从而导致分配唐庄粮所其他执行案件款的时候多分配了一些(比如(2023)豫执629号案)。 随后,我们多次联系了社旗县法院执行局和现在分管我们这两个案件的法官!得到的承诺是,在2024年上半年分配执行款的时候,给我们一次给补上!结果在今年2024年8月30日,分配2024年上半年执行款的时候,这两个案件只进行了正常的分配;又忘了纠正2023年忘记给分配执行款!随后,我们多次向宋院长和常法官反映这个事儿,但是至今还没有得到纠正。 导致忘记分配执行款的情况!对我们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社旗县法院执行局存在明显的工作失误。在发现错误后,态度漠然,纠错迟缓。也说明早已忘记了初心,没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忘记了之后而又能忘记,答应纠正,而始终没有纠正!对群众利益表现出了极度的漠视。 我们的要求,一是在分配2024年下半年执行款的时候!纠正错误、把2023年下半年该给我们分配的执行款补出来;二要求导致未分配执行款的当事人和社旗县法院执行局承认错误!相关人员得到应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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