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违法保全案人的账户,裁定下达错误迟迟不解封账户[编号:770703]

  陈涛 留言    2024-12-20 11:07:31

  内乡县人民法院保全错误,因(2024)豫1325民初1707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姚新志申请财产保全,内乡县人民法院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情况下,作出了(2024)豫1325民初170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直接认定案外人领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300万元为被告杜宇的财产并予以查封、冻结自2024年4月底起至今。 领源公司向内乡县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告知领源公司(2024)豫1325民初170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对于当事人身份表述错误,应当是“异议人”,而原裁定仍然是“复议申请人”,裁定书错误,无法立案。随后,投诉人又向案件的程源法官联系,要求纠正错误的裁定书,内乡县法院程源法官、立案庭告知,此事重大,需上会讨论决定,但一直不出裁定,领源公司无法律救济途径可供维权。账户查封导致企业经营严重困难,望相关部门帮助弱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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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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