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交警队某队二组执法过程中态度极差,辱骂市民[编号:769199]

  杨臣钦 留言    2024-11-02 14:03:16

  我于2024年11月2日上午十一点45分在唐河县新春路文化路路口发生一起小的交通事故,唐河县交警队某队二组的两名警员车牌号(豫R6009警)到场以后,态度极差,并且告诉我唐河县二轮电动车逆行不处罚,不佩戴安全头盔不处罚,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拒绝提供警员警号,并且对我进行辱骂,辱骂后驾车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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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政府回复:
  

您好!经调查:2024年11月2日11时许,杨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宝塔宾馆路段,因一女士驾驶电动车花生油壶从电动车上掉落路面,碾压花生油壶,致花生油流出,车轮沾染。花生油损失。双方为此纠纷,女方要求车方赔偿花生油,不让小轿车离开,车方随后要求女方清洗车轮胎。接110指派派出所警员到场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交警队后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后,因未发生交通事故,系双方纠纷,再次进行调解,因驾电动车拖油壶掉落,是电动车的责任,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无权扣押对方车辆。后女方接受调解同意对方车辆可以离开不要求赔偿花生油。随告知轿车方可以离开,并对电动车驾驶人逆行、不带安全头盔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及批评,双方撤离现场不存在辱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