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们是唐河银花小区经适房的住户。现在国家政策允许经适房转为商品房。但我们去办理的时候,行政服务大厅人员告知我们办不了,交了土地出让金也办不了,原因是唐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给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子住了十六年了,国家政策好了,我们也脱贫了,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却没有给我们办土地使用证。还有就是我们的房子是2008年建的,我们交的各种费用包括契税都是2008年交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了,有收费凭条及契税法发票为证,但购房合同是后来补的日期是2012或2013年的日期,房地产中心人我们交百分之二十的土地出让金,我们认为不合理,国家政策2010年前的房子交百分之十的土地出让金,我们明明是2018年交的费,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失误,合同日期不同。这都是唐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地产中心的问题。就为办这个经转商手续,我们小区的业主跑了一趟有一趟,房地产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房管局、房产公司,互相踢皮球,推诿扯皮,之间不肯办理。听说隔壁乐安小区的业主也是这样的情况,他们已经找领导解决了此项问题。请领导们关注一下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又找不到领导解决问题,只有投诉到这里了。我们业主将持续关注此项问题,请唐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房管局、住建局为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按百分之十缴纳。
一、唐河县银化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唐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该项目位于原唐河县化肥厂家属区。该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土地证的申请工作由唐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
二、将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商品房,关键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将国有划拨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由于该小区的土地手续尚未完成,导致经济适用房无法满足转变为商品房的条件,因此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经适房转商品房的变更手续。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为10%的问题。依据《唐河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遵循以下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税费等差价款:(一)对于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的承购人,若其在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则应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购房款的10%补缴差价款;若购买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则应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购房款的20%补缴差价款。鉴于反映人反映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于2012年或2013年,因此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需缴纳20%的土地出让金。
四、关于乐安小区业主缴纳10%土地出让金的问题,鉴于乐安小区业主提供了“唐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通知单上明确标注了批准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经请示上级部门,决定将此日期认定为购房时间,并据此按照1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