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待遇的问询[编号:778032]

  景玉梅 留言    2025-07-27 18:21:34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景玉梅,曾是唐河县桐河乡一名退休教师。我于1972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2008年3月退休,由于受我丈夫案件牵连,2023年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2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唐河县教体局于2024年4月10做出了对我取消退休待遇的决定,本人于2025年2月18日获悉此决定。在我任教期间,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均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的规定可知,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触犯刑法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取消原退休待遇,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可以部分享受原退休待遇,但现状是取消全部退休待遇。 二、工作期间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在工资中直接扣除,由教育局上缴给当时的老保局(即现在人社局),以前均为线下操作,可查档案。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据此规定我前去人社局查询,得到答复是2014年才开始缴纳五险,之前根本不存在缴纳。请问据此答复,是不是意味着此后我个人生活待遇,原单位不仅不能酌情考虑,而且当初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如今也得不到认可?请问领导像我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又该找何部门解决?现因年迈体弱多病,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仅靠亲属接济生活,亟待领导就此问题回复解决为盼!

  已回复
唐河县政府回复:
  

关于您的问题,经与教体局、人社局对接后,回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待遇问题。自2014年10月全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新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已全部纳入社保基金发放,按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退休待遇统筹项目不包含取消待遇后的生活待遇,故社保基金无法进行支付。此类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待遇处理办法制定权限在国家,目前为止国家及省级社保部门未出台相关政策,还需要等待上一级部门下发新的政策后予以执行。

    二、关于退休保险问题。依据豫社保【2021】67号文关于原试点参保缴费清算工作问题的通知,符合要求的可以开展清算工作,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您个人具体问题可直接到县人社局养老中心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