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使用的主体,其药库工作属于药品使用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必须遵守此规定。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这是专门针对医疗机构药学工作的核心法规。其中明确指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这意味着,在医院药库从事任何药学活动,都必须持有法定资格证书。然而唐河县中医院药库一姚姓工作者无证上岗是否合理,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涉事人员及单位。
经查,您反映的姚姓工作人员,2017年10月到中医院住院药房工作,2022年1月取得中药学本科毕业证,未获得药学专业资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之规定,该院于2025年5月将之调至药库,协助药库负责人从事药品出入库登记、库房日常卫生打扫、药品清洁整理工作,未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