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们小区多位热心业主的努力,唐河县供电局向业主出示了该小区属于1一10千伏高压供电1,应执行电价为0.508元/千瓦时。该电价政策公开透明。对应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河南电网居民,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供电局收物业公司电价为0.508/千瓦时。可物业公司却收业主的电价为0.568/千瓦,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当我向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该问题时,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以物业公司收价合法为答复。说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想咋滴咋滴。一、核心法律依据(针对“加价合法”) 1.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明确:违规加收费用的,责令返还多收费用,可处五倍以下罚款。 2.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且高于标准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200万元罚款 。 二、核心政策依据(针对“损耗加价”) 1. 豫发改价管〔2018〕2523号:转供电按电网目录电价收取,损耗单独核实分摊、不得并入电价或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解决,严禁以“损耗”名义加价 。 2. 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向电网缴纳的总电费;损耗须按实际线损单独核算,不得并入电价,更不得额外加价 。 3.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严禁转供电主体截留降价红利、以损耗等名义加价,确保降价政策传导至终端用户
唐城锦园小区非电力直供小区,属于合表用户。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文件规定: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提价水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