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市民房产买卖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对照以下政策,结合交易房产的具体情况对您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进行计算:
个人转让住房:
增值税
(1)税率5%。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附征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增值税免征的,附征随之减免。
个人所得税
区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查账收入: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核定征收:
正常情况,按转让价格的1%核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特殊情况:拍卖房产,按3%核定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
免税条件: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37号)
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37号)
受让方缴纳税款
契税
河南省契税税率4%。(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
商业用房:契税无优惠税率。
住房:有优惠税率:
(1)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4%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印花税
商业用房:无印花税优惠。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住房: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