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房产再出售的个税问题[编号:769073]

  郭夏 留言    2024-10-29 19:55:37

  按照国家政策,2009年《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继承房产再出售,如果不满五唯一,需要缴纳和原房产值差额20%的个税。但南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税收柜台人员告知,南阳没有差额这一说,就要按照房产总值缴纳20%的个税。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到底应该按照差额20%征收还是全额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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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2009年《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继承房产再次转让,如果不满足“满五年唯一”的条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综上,您可以按照个税20%差额税率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