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诈骗[编号:678786]

  田晓东 留言    2019-07-04 06:31:16

  曲屯镇农行行长丁磊利用职权为曲屯镇花栗树村信贷员胡万志身份证号(412925197206073018)利用别人户名诈骗贷款一百多万元。胡万志现已捐款潜逃,杨秋红(胡万志妻子)身份证号412926196908043122于2019年1月5号向丁磊银行卡转款5万元。具体户名,胡万军20万元,胡万伟8万元,马国平5万元,郭国民30万元,田春峰8万元,侯海义8万元,田晓东10万元郭英伟20万元。信用社李翔,杨云祥于2019年四月份拿着剧体户名下来催款,当时后面备注实际用款人胡万志现已不承认。现已起诉为由比各家还款。我们找了相关部们都推没有人管,公安局说没有证据不立案,叫去找法院法院说你们没有借据立不了案。这件事已在曲屯镇造成恶劣影响,事情继续发酵会造成严重后果。农村人那来这么多钱,万望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让有关部门处理 ,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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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金融监管分局回复:
  

镇平农商银行

关于曲屯支行客户投诉的情况说明

 

7月9日,我行收到转办的一条关于曲屯支行的客户投诉后,迅速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按照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组织人员对该起投诉所述事项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实情况

经核实,此笔客户投诉的当事人田晓东,男,现年37岁,系曲屯镇花栗树村村民,在花栗树村经营一家诊所。该户于2018年8月21日在我行办理金燕快贷通贷款15万元,期限一年,此笔贷款由胡万志等三户担保人担保。

胡万志,男,现年47岁,在花栗树村经营养鸡场,从事鸡蛋批零生意。经花栗树村村委推荐,担任我行设在花栗树村的助农取款点负责人,并非我行信贷员。胡万志夫妻因经营不善,生意严重亏损,于2019年2月前后外出,至今无下落。

经调查实,该笔贷款经田晓东本申请,经办客户经理按照我行金燕快贷通办理要求经过调查、建档、审查审批后发放至其本人账户。贷款发放以后,田晓东自己将15万元贷款转借给胡万志使用,胡万志向田晓东出具了借条。

2019年1月份,因田晓东未按月结付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在催要过程中才得知田晓东将贷款资金转借给胡万志使用。

此笔贷款由于田晓东长期未按合同约定结息,曲屯支行于2019年6月上旬将其诉讼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中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迫于诉讼压力,田晓东到我行结清了贷款利息,但贷款本金仍未归还。法院以贷款不到期为由要求我行进行撤诉,若到期后仍未归还,可再次起诉,随即我行于6月25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得以撤诉。

针对田晓东反映的胡万军(均)20万元(已逾期并起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目前已判决我行胜诉,正在执行阶段)、胡万伟8万元(已于2019年4月23日归还)、马国平5万元、郭国民(敏)28万元、田春锋8万元、侯海义8万元、田晓东10万元(上文所述贷款余额)和郭英伟20万元(已于2019年3月份归还5万元,现结欠15万元),经查询贷款档案和柜面传票,贷款资金均由借款人支取或转入其指定账户。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还发现田晓东本人2018年12月份为胡万志8万元贷款作担保,可以佐证二人关系。在胡万志失联期间,田晓东为逃避个人偿债责任,曾在新浪微博上发帖,经批评教育后其本人当场删除。

二、调查结论

综合以上情况,调查组认为,田晓东网络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田晓东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农商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办理贷款,而不应虚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使用,更不应该以自己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使用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如有客户变更贷款改变用途转借他人使用,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不影响债权的行使和债务的履行。

以上8笔107万元贷款,手续合规,程序合法,由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贷款,我行安排信贷人员上门催要,系正当履行职责。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未发现我行员工存在吃拿卡要、参与过桥牟利等违规违纪问题。

特此报告。               

 

2019年7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