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唐河县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联社营业部[编号:781739]

  刘放放 留言    2025-11-19 20:21:43

  投诉书 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现为(河南农商银行唐河支行)监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 本人[刘放放],身份证号[*],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房贷及信用贷客户,现就唐河县农村信用社 强制捆绑还款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于[2025年11月18日]在友兰大道与廖原路交叉口河南省信用社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预约提前结清,房剩余未还本金51万元,贷款期间始终按时足额还款,无任何预期违约记录,符合提前结清房贷的法定条件。近期因个人资金规划,家人生病原因卖房,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提出提前结清该51万元房贷本金的申请,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一并结清本人在贵社办理的30万元信用贷, [我信用贷到期为2028年」否则不予办理房贷提前结清手续。 该要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金融服务基本原则:其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在无逾期情形下有权申请提前返还借款,贵社以捆绑信用贷为前提限制房贷提前结清,属于滥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条件;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第九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设置交易前提,贵社将两项独立贷款的还款义务捆绑,违背了该强制性规定;其三,案涉房贷与信用贷系独立合同关系,分别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 本人的信用贷同样处于正常还款状态,无逾期、违约情形,贵社以房贷提前结清为由强制要求一并偿还信用贷,既损害了本人的合法财产处分权,也违背了金融服务的公平自愿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诉求: 1. 立即停止捆绑还款的不合理要求,为本人办理51万元房贷本金的提前结清手续;信用贷 2028年5月到期返还. 恳请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督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现为:河南农商银行唐河支行 纠正违规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盼尽快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刘放放 联系电话:15660009091 投诉日期:2025年11月19日

  已回复
南阳金融监管分局回复:
  

2025年11月24日上午,唐河联社信贷管理部孙瀚林与客户刘青梅在个人金融部进行面谈,因客户刘青梅在我社先办理了一笔住房按揭贷款,后因个人原因又申请办理了一笔信用贷款,在办理信用贷款时与我社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如果客户为本社住房按揭类客户,本贷款会自动关联客户在本社的住房按揭贷款,在本贷款清偿完毕、生效额度终止前,客户将不得提前结清名下所属行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已阅读并签字。目前经过与客户详细沟通,明确了归还贷款的步骤,客户表示了解。下一步我支行将继续关注后续,督促网点定期汇报,及时跟进,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