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投诉后,中原银行镇平支行及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出回复,声称线上自助投保无需双录、本人已阅读全部条款、回访合规、亏损系本人自行断缴及市场波动导致,试图推卸全部责任。 对此,本人严正反驳:其一,银行以“线上操作无需双录”为由规避责任,完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六条规定,本人系在银行营业大厅由客户经理面对面推介后引导线上操作,属于“银行人员介入的面对面销售”,并非纯线上自主投保,依法必须双录,银行以“客户线上自助操作”为由拒绝履行“双录”义务,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监管套利手段。尽管监管规定线上自助购买可不“双录”,但前提是无销售人员介入。但我在购买前接受了银行人员的面对面讲解、则整个销售过程仍应视为“有人参与”,必须执行“双录”。银行未双录已构成严重违规,且无法举证已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后果。 其二,银行声称本人“依次阅读客户告知书及条款”,与事实严重不符,本人从未收到、阅读任何相关文件,线上勾选系流程强制操作,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第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二十八条,银行未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线上勾选不能替代销售人员的口头与书面告知。 其三,保险公司2019年7月16日的电话回访全程仅3分14秒,其中25秒身份核对、30秒信息修改,仅2分12秒快速念读核心条款,未用通俗语言解释投连险风险,采用压迫式提问促使本人回答“清楚”,未完成《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的7项法定回访内容,也未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要求提示本金亏损风险,该回访系形式化操作,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人知情的依据。 其四,银行将亏损归咎于本人自行断缴,完全颠倒因果,本人断缴系因银行销售误导,若银行如实告知产品性质与风险,本人根本不会投保,损失的根源在于银行违规销售,与本人断缴无关。其五,本人虽已退保、保单终止,但绝不认可当前退款方案,保单终止仅代表合同效力结束,不代表本人追认销售行为合法,更不代表放弃追究违规责任的权利。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中存在多处违规行为:一是客户经理潘佳声称“双录2019年10月才开始”,与2017年已施行的双录规定相悖,系故意打时间差、虚假陈述;有录音为证!可提供录音。二是银行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金融保护平台上的投诉标记为“已结案”,未告知本人处理进展与结果,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三是本人要求提供电子回执等材料,银行拖延一周后仅以“邮箱有”敷衍,至今未提供有效凭证,态度恶劣且业务能力不足,未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义务。 本人上述主张有大量同类生效司法判例与监管处罚案例支持,裁判规则完全适用于本案:相关案例对涉事银行,已对同类“线下推介、线上操作、规避双录、销售误导”行为作出巨额行政处罚,充分表明该类行为属严重违规,应依法从严认定并责令全额退费。本案事实与上述判例、监管案例完全一致,恳请贵局参照同类生效裁判与监管尺度,依法认定被投诉人违规。 综上,中原银行镇平支行及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本次保险销售及后续服务中,存在销售误导、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规避双录监管、未交付回执、回访违规、擅自结案、后续服务失联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等2019年7月前生效的法律法规,且符合同类司法判例与监管处罚的违规定性。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恳请贵局依法核查:一是责令中原银行镇平支行、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全额返还本人已缴保费26500元;二是对两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处罚;
您好,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烦请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应材料邮寄至:南阳市光武中路1239号,电话0377-62290315。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及逐一列明存在的问题、具体诉求、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录音、微信截屏等,录音可用光盘或U盘存储)。各项材料递交后不再退还,请保留好相关副本。